福州中院:證據不足不能再審
那么,法院會啟動調查程序嗎?幾起盜竊案的判決法院,其中有一個是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記者和胡先高來到了該法院的立案大廳。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工作人員根據胡先生的情況,告訴胡先高:“那就是有人冒用了你的信息,現在你可以根據每一份的判決書,去相關的法院進行再審,去更正他的信息,把這個判決書給撤銷掉,撤銷掉就證明你就不是案件的當事人了。”
這名工作人員的說法和丁教授觀點比較相同。但是胡先高表示,自己在早前就已經向中院申請了再審,可是沒有得到回復。調查記者電話聯系了經辦此事的法院工作人員。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辦法官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胡先高不是被告人,法院沒有辦法甄別,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由當時辦案的公安機關來進行糾錯。
無奈,記者來到了閩侯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找到一位經辦當年胡先高盜竊案件的民警,請他辨認眼前的胡先高是不是曾被他們抓獲的被告人。民警解釋,單從照片上是很難辨認被告人。當時派出所抓到盜竊人時,盜竊人自稱自己叫胡先高,并且還提供了家庭成員和住址的情況,公安部門核對后也沒什么出入。
當年盜竊案的經辦民警表示,他們有按照規定的程序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進行核實;“他自己報叫胡先高,他父親也是叫你父親的名字,他自報出來,地址出生年月也沒錯,到網絡查完之后確實有這么一個人,給他核實他也簽字確認,這個人是他本人。第二部分核實是,他是外地人,身上沒有身份證,我們要求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把戶籍資料發給我們。第三,我按照他自報的姓名通知他家屬,通知你的父親。”
可是,記者調查發現,那名被告人在公安偵查階段并未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公安機有按要求通知其家人嗎?經辦民警說道“他說家里沒電話,有地址我們用掛號信的形式,都有掛出去,這個我們已經盡到了告知的義務,是家里自己不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的規定,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但前提是無法查明其身份,而丁副教授認為,胡先高的身份并不屬于無法查明的情況。
“所謂無法查清身份信息,必須要到現場,也就是戶口所在地的現場,去進行調查取證,或者是尋找到相關的人員來進行核實,在沒有明確回復的前提下,根據他們自報的情況和身份信息,就作出認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況,相關部門人員這樣一個辦案態度,我覺得是輕率的,可能存在著違反職責的一種可能。”
比起追究是誰的過錯,胡先高更希望有人能體會他的感受,部門能積極配合他洗去犯罪記錄,而不是讓他四處碰壁。“上網、銀行辦業務、住宿都要查我,只要我身份證一出現,都要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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