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一位父親在倒車時,不慎將自己年僅2歲的女兒撞死,悲痛過后,這位父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近日,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終審,判保險公司除了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1萬元,還要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7萬多元。
父親倒車不慎撞死兩歲女兒
去年7月,梅州的張先生駕駛自家的小貨車到五華縣安流鎮一磚廠運載磚塊,倒車時因避讓耕牛,貨車右后輪不慎碰撞到自己的女兒曉莉,曉莉當場死亡。交警部門經過現場勘查,認定此次事故張先生、曉莉負同等責任。
張先生駕駛的小貨車登記在其妻子陳女士的名下,該車購買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等保險項目,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悲痛過后,張先生及其妻子陳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讓他們想不到的是,保險公司竟然拒絕賠償。
保險公司指出,張女士的保險協議中有一個條款規定:“對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笔芎φ邥岳蚴顷惻亢婉{駛員張先生的女兒,不屬于商業第三者險保險責任,保險公司僅同意在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11萬元。
這讓張先生夫妻兩人沒有辦法接受,協商不成,無奈之下,張先生夫妻將保險公司告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女兒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費等33萬多元。
格式合同不得約定對家屬免責
五華縣法院一審法院認為,保險條款屬于格式合同,保險公司未提供投保時已向投保人在免賠范圍作出明示的告知義務的證據。而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旨在保護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
本案中,肇事貨車造成曉莉死亡損失與造成其他第三者損失并無不同,若保險公司因曉莉是投保人的女兒就免除責任,有悖于第三者責任險的設立宗旨并損害了被保險人陳女士的利益。
據此,一審判決,保險公司除了在交強險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外,還應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兩項共7萬多元。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近日,梅州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保險賠償排除家屬屬無效條款
梅州中院的法官認為,利用這樣的情況騙保的畢竟是少數,而且保險法對騙保不予賠付的規定,以及刑法關于保險詐騙罪的設定,都可以有效防范騙保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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