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青年“串供”被鎖定
事發時,陳超峰19歲。讀完小學他便輟學了,白天去窯廠拉磚坯子掙錢,晚上幫著父親看家里的小賣店。和陳超峰一起住在店里的還有鄰居、16歲的孫紅濤,兩人睡在一張床上。
事發當晚,陳超峰和鄭甜蜜都在張雙印家看電視。
據了解,發生命案后,村里16周歲至40周歲的男子全部接受排查,方法是自述,并提供證人,公安再找證人詢問。公安把陳超峰列為重要嫌疑人是因為發現他找人“串供”。
相關材料顯示,在1994年8月1日,陳超峰曾供述,事發當晚自己去村民家看電視,之后就回小賣店睡了。次日,陳超峰的供述多了一部分和孫紅濤一起先到村民家借書的情節,稱借書后和孫紅濤一起去張雙印家看電視。當天,孫紅濤在警方的供述和陳超峰一致。
然而,當警方向借書的村民核實情況時,對方表示只有孫紅濤一人來借書,也不確定是不是在事發當晚。
同年8月14日,孫紅濤向警方承認,陳超峰曾教他怎么和警方描述。孫紅濤說,在事發當晚,他看了會兒電視就先回小賣店睡覺了,“是陳超峰讓我說了瞎話,他說要說不一致不好。”
同年8月19日,陳超峰被刑拘。當晚,陳超峰向警方供述,鄭甜蜜是他害的。這是陳超峰第一次做出有罪供述,第二次有罪供述是在8月24日的晚上。
經過再審判決仍是死緩
1997年4月7日,該案經周口中院一審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處陳超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判處陳超峰向鄭甜蜜家屬賠償3000元。
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的鄭甜蜜的父親鄭景海及陳超峰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1997年8月26日,河南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生效后,陳超峰及其親屬提出申訴。
2008年6月18日,河南高院決定再審。經再審,2009年4月14日,河南高院裁定撤銷了該案一審、二審判決,將該案發回周口中院重審。經過重審,周口中院在2014年11月20日做出維持原判決定。宣判后,陳超峰仍以不服判決為由,提出上訴。
2015年2月9日,河南高院終審裁定認為,在1994年至1996年審查起訴階段,檢察人員曾多次詢問陳超峰,其只是辯稱有罪供述是根據案發后看到和聽到的情況編出來的,并沒反映和提交公安人員向其刑訊逼供的情況和證據;該案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已經當庭舉證、質證,故河南高院最終核準陳超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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