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提高全社會反對家庭暴力意識,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我國正在制定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近日,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已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初次審議,《法制日報》記者采訪多位相關專家、學者,結合反家暴立法建言獻策,本報從今天開始連續推出這組報道。
戀愛同居暴力不屬家暴
有法收拾他
家是每個中國人的“根”。家安國可安,家庭和諧至關重要。
然而,全國婦聯的一項抽樣調查結果顯示,全國2.7億個家庭中,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高達30%;每年約40萬個解體的家庭中,25%緣于家庭暴力。
為切實保障所有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兒童的權益,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有效預防和依法處置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目前已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
草案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侵害行為。”
有專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同居關系以及前配偶關系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內不屬于家庭成員,也不受婚姻法調整和保護。但現實生活中,同居者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是客觀存在的,草案不應完全忽視。
“家庭暴力與一般暴力之間是有區別的:一是雙方之間在情感和經濟上具有依賴性;二是此類暴力行為反復發生,具有周期性;三是加害人實施暴力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控制對方。”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說,與一般暴力不同,家庭暴力中的施暴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施暴方為達到控制受害方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因此不應將家庭暴力與一般暴力同等而言。
夏吟蘭認為,家暴的這些特性決定了同居者之間的暴力行為應該納入反家暴法規范范圍。因此,她建議草案增加規定:“具有同居關系、前配偶關系以及家庭寄養關系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
“根據準用條款,非家庭成員的上述受害人也可以申請專門機構的庇護和人身保護令。這樣既不會擴大家庭成員的概念,也便于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權益。”夏吟蘭說。
中國人民大學客座教授唐新波提出不同意見。他認為同居期間的暴力,通過當事人搬離就可以解決,再涉及的不過是財產分割糾紛,不應屬于家庭暴力的一種。而且,同居關系結束后,當事人即使再有矛盾,也不需要提起離婚訴訟或變更監護人,其所受的人身和精神損害都不具有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因此不宜將同居生活的人作為草案的適用對象。
據了解,除家庭成員外,不少國家將前配偶、同居者等親密關系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視為家庭暴力,適用反家暴相關法律。理由是:前配偶、同居者等人群由于現有或曾經的親密關系,他們之間的暴力行為具有家庭暴力所特有的隱蔽性、頻發性、周期性等特點,需要通過有關家暴的特別法律規定來預防和制止。美國、西班牙、法國、南非等國將前配偶和同居者列為反家暴法適用人群;韓國等國將前配偶和事實婚姻人群列為適用人群;日本等國將事實婚姻人群列為適用人群。
但在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教授李明舜看來,上述先例不見得適用我國國情,因為我國目前并不承認同居關系。他同時指出,長期穩定的同居關系與婚姻關系類似,但是沒有履行合法的結婚登記手續,因此將同居者視為家庭成員并不合適,但這并不代表同居關系不受保護。
“可以在立法技術上采取準用條款,既使同居暴力能適用本法,又不會擴大‘家庭’的內涵,破壞法律體系的一致性。”李明舜建議。
北京工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教授張荊也指出,充分考慮我國國情與現行法律法規的銜接以及公眾的接受程度,難以將所有的戀愛、約會、同居、伴侶等親密關系均納入法律調整范圍,因為這不符合法律概念的抽象概括原則,不符合我國的法律體系邏輯,也難以被公眾所理解與接受,并且會帶來諸多社會問題,從法社會學的角度來說反家暴法的主體范圍不宜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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