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張惠鵬靠賣唱為生,他希望犯罪記錄能盡快撤銷,早日找到工作。京華時報記者 趙思衡 攝
保安班長張惠鵬在與同事潘某發生爭執后互毆,事后潘某被診斷為右手骨折,構成輕傷二級。因骨折原因存在很大爭議,該案歷經兩審法院4次庭審。一審法院兩次認定張惠鵬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北京市二中院最終改判張惠鵬無罪,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潘某的輕傷如何導致。被錯誤羈押一年的張惠鵬隨后申請國家賠償。9月18日,一審法院下達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張惠鵬10萬余元。
案情回顧
兩人互毆時一人手骨折
現年33歲的張惠鵬曾是北京市保安服務總公司宣武分公司的一名保安班長,潘某當時是該單位保安。2011年5月29日下午,兩人在單位宿舍因內務問題發生了爭執。
潘某稱,他下班回到宿舍看到自己床上的被褥不見了,就去詢問班長張惠鵬。張先說給扔了,后又說藏起來了。他便說要拿張的被子睡覺,在潘某上前拿被子時,張惠鵬打了他一拳。其他保安員過來勸架,張惠鵬又對他拳打腳踢,其間還握著他右手一擰。潘某稱當時右手又疼又麻,他掙脫后報警。
事后潘某被醫院診斷為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經法醫鑒定構成輕傷二級。潘某稱,他的骨折就是張惠鵬擰傷的。
張惠鵬則對此予以否認。他稱,事發時他督促潘某整理內務,潘某對他毆打。他雖與潘某有過肢體接觸,但潘某的輕傷后果不是在此過程中造成的。潘某事發當天就醫沒有外傷,第二天不見蹤影,而骨折診斷是事發第三天在另一家醫院作出的。
事發時還有兩名保安員也在宿舍。一名保安證言稱,潘某發現被子不見了,就問班長張惠鵬。張惠鵬說,由于潘某不疊被子,被子放到其他班去了。潘某急了,說也要扔張惠鵬的被子。在準備抱張惠鵬被子時,張惠鵬用手拉住潘某的胳膊,潘某用拳頭打張惠鵬,兩人互相扭打在一起。被同事分開后,潘某打電話報警。
另一名保安證言稱,潘某在打架后右手就受傷了。而事后趕到宿舍的兩名公司人員稱,在現場沒有看到潘某有傷。
三次審理
獲刑一年賠償傷者1.3萬
張惠鵬說,事發后他一直正常上班。一年后的2012年7月13日,他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審。之后,他回單位繼續上班。
又過了一年,張惠鵬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檢方公訴。一審法院開庭時,潘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張惠鵬和保安公司賠償損失。
張惠鵬說,潘某自始至終沒有到庭,第一次開庭由其母親作為代理人出庭。
2013年12月17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張惠鵬因內務問題與潘某發生爭執并互毆,致潘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惠鵬有期徒刑1年。法院認定潘某的經濟損失有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8萬余元,由張惠鵬賠償。
宣判當日,被取保候審的張惠鵬被法院宣布逮捕,羈押在看守所。潘某和張惠鵬對判決不服,均提出上訴。2014年3月27日,二中院裁定撤銷原判,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
2014年12月3日,一審法院重審后,仍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惠鵬有期徒刑1年。附帶民事判決有所變化,對潘某的1.8萬余元損失,由張惠鵬賠償1.3萬余元。北京市保安服務總公司宣武分公司因在管理中存在一定過錯,賠償5600余元。
2014年12月8日,張惠鵬總的羈押天數達到一年后,被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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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改判
無罪釋放降低賠償數額
宣判后,潘某、張惠鵬均再次上訴。張惠鵬的辯護人、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謝通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潘某右手掌骨骨折并非張惠鵬的原因所致,根據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請求法院判決張惠鵬無罪。
今年6月19日,二中院采納了謝通祥的相關意見,終審改判張惠鵬無罪。
二中院認為,現有證據僅能證實張惠鵬與潘某因內務問題發生爭執并互毆。在互毆結束之后,潘某就醫并發現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的事實。但潘某關于其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系張惠鵬用手擰傷所致的陳述,得不到在案其他證人證言的佐證。且潘某關于其未擊打過張惠鵬的陳述,亦與兩名在場保安的證言以及張惠鵬的供述相矛盾。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潘某輕傷后果究竟是被張惠鵬擰傷,還是潘某用右手主動擊打張惠鵬所致。
據此,檢方指控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張惠鵬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依法改判并宣告張惠鵬無罪。
判決同時指出,張惠鵬身為保安班長,管理方式不當,由此引發其與潘某的互毆,對潘某身體所受損傷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潘某遇事不能正確處理,并與張惠鵬互毆,其對自身身體所受損傷,亦應承擔相應次要過錯責任。北京市保安服務總公司宣武分公司在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過錯。
二中院認定潘某的經濟損失為1.8萬余元,在區分過錯責任的基礎上,判決張惠鵬賠償9200余元,判決北京市保安服務總公司宣武分公司賠償5600余元。
申請國賠
一審法院支付賠償10萬
8月7日,張惠鵬拿著無罪判決書,向曾經判處他有罪的一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張惠鵬稱,一審法院錯判造成他在看守所被錯誤羈押共計365天。因被錯誤判決有罪,導致他失去保安班長工作,他要求法院協調幫他恢復工作;賠償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被拘留期間丟失的數碼相機、在看守所被羈押期間的生活開銷、誤工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總計41.3萬余元。
一審法院于9月18日下發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由該院向張惠鵬支付10萬余元。
法院認為,張惠鵬被羈押365天,人身自由受到侵犯,致其精神受到損害,對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亦造成影響。張惠鵬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后,他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二審改判張惠鵬無罪,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一審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統計局2015年5月27日公布的2014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數額為57346元,日平均工資為219.72元。張惠鵬被錯誤羈押365天,其被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應為80197.8元。
法院同時按照最高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張惠鵬被錯誤羈押的期限等,決定支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關于張惠鵬要求法院解決恢復工作以及其他賠償要求,因《國家賠償法》沒有相關內容的規定,于法無據,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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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訪
清除犯罪記錄早日找到工作
昨天,張惠鵬告訴記者,對于一審法院的國家賠償決定,他還沒有考慮好是否復議。他說,因被錯誤指控及判決導致的實際經濟損失達到20萬元,對于10萬余元的賠償數額,他內心是不認可的。他認為,此事對他家人的打擊也巨大,2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太少。
張惠鵬說,他是家中獨子,父母都務農,本來指望他在北京好好發展,結果在他工作很順利的時候出了此事。其父母得知他被一審法院宣布逮捕后,如五雷轟頂。為了幫他請律師,他的父母從外地來京,“哪里都找不到,找人幫寫材料還被騙了錢。”
張惠鵬說,目前他最著急的事情是就業問題。從2013年12月17日第一次被一審法院判刑并被逮捕后,他再沒能去原單位上班。
“2014年12月8日我被釋放后,曾找過單位說想回去上班,但是單位說我在公安的內網上有犯罪記錄,保安公司不能再錄用。”張惠鵬說,他拿到無罪判決后,也找過警方要求清除他在網上的犯罪記錄,但是至今還沒有結果。
現在,張惠鵬經常在西單、陶然亭公園等地賣唱,賺些生活費。接下來,他還要繼續聯系警方、法院,爭取盡快清除犯罪記錄,早日回到原單位上班。他表示,如果能恢復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他可以不再繼續追究國家賠償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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