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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改判
無罪釋放降低賠償數額
宣判后,潘某、張惠鵬均再次上訴。張惠鵬的辯護人、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謝通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潘某右手掌骨骨折并非張惠鵬的原因所致,根據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請求法院判決張惠鵬無罪。
今年6月19日,二中院采納了謝通祥的相關意見,終審改判張惠鵬無罪。
二中院認為,現有證據僅能證實張惠鵬與潘某因內務問題發生爭執并互毆。在互毆結束之后,潘某就醫并發現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的事實。但潘某關于其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系張惠鵬用手擰傷所致的陳述,得不到在案其他證人證言的佐證。且潘某關于其未擊打過張惠鵬的陳述,亦與兩名在場保安的證言以及張惠鵬的供述相矛盾。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潘某輕傷后果究竟是被張惠鵬擰傷,還是潘某用右手主動擊打張惠鵬所致。
據此,檢方指控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張惠鵬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依法改判并宣告張惠鵬無罪。
判決同時指出,張惠鵬身為保安班長,管理方式不當,由此引發其與潘某的互毆,對潘某身體所受損傷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潘某遇事不能正確處理,并與張惠鵬互毆,其對自身身體所受損傷,亦應承擔相應次要過錯責任。北京市保安服務總公司宣武分公司在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過錯。
二中院認定潘某的經濟損失為1.8萬余元,在區分過錯責任的基礎上,判決張惠鵬賠償9200余元,判決北京市保安服務總公司宣武分公司賠償5600余元。
申請國賠
一審法院支付賠償10萬
8月7日,張惠鵬拿著無罪判決書,向曾經判處他有罪的一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張惠鵬稱,一審法院錯判造成他在看守所被錯誤羈押共計365天。因被錯誤判決有罪,導致他失去保安班長工作,他要求法院協調幫他恢復工作;賠償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被拘留期間丟失的數碼相機、在看守所被羈押期間的生活開銷、誤工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總計41.3萬余元。
一審法院于9月18日下發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由該院向張惠鵬支付10萬余元。
法院認為,張惠鵬被羈押365天,人身自由受到侵犯,致其精神受到損害,對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亦造成影響。張惠鵬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后,他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二審改判張惠鵬無罪,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一審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統計局2015年5月27日公布的2014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數額為57346元,日平均工資為219.72元。張惠鵬被錯誤羈押365天,其被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應為80197.8元。
法院同時按照最高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張惠鵬被錯誤羈押的期限等,決定支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關于張惠鵬要求法院解決恢復工作以及其他賠償要求,因《國家賠償法》沒有相關內容的規定,于法無據,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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