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菜為2013年8月12日生產,保質期24個月。
昨天(3日),王先生在海淀區甘家口百貨超市買到三瓶小黃瓜咸菜,過期近倆月,根據10月1日剛實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消費者可獲得“千元保底”賠償。但超市方面堅稱快過期食品已全部退給廠家,認為這些過期食品是王先生帶進來故意栽贓。王先生提出調取監控以證清白,但超市方面拒絕,對此,王先生表示將繼續維權。
買到過期食品超市不承認
昨天(3日),王先生和朋友在海淀區甘家口百貨購物,買到的三瓶小黃瓜咸菜已全部過期,王先生要求超市方面賠償,但超市方面卻不認可。
北京晨報記者注意到,這三瓶咸菜的生產日期為2013年8月12日,標簽顯示其保質期為24個月,也就是說,保質期截止到今年8月11日,至昨天已過期53天。
上個月底,北京消協就新《食品安全法》發布一項調查報告,結果顯示,對于“千元保底賠償”一事,近六成消費者認為“該條款很好”,但也有三成多消費者擔心“難以落到實處”,近一成消費者認為“不利于糾紛和解”。
王先生說,“消費者的擔心很有道理,按照以前的規定,超市最多賠我30瓶咸菜,但現在要賠我千元,他們肯定不愿意啊。”
超市懷疑消費者“碰瓷”
記者找到該超市食品負責人駱先生,他帶記者來到專柜前,說目前柜臺上的均是2014年的貨,不可能出現2013年批次的。他表示,前一段時間,超市將快過期的食品統一退回到廠家了,廠家都有收貨單。但因為目前放假,無法給記者出具。
駱先生還表示,不排除是王先生栽贓陷害超市,將從別處購買的同種過期食品帶入超市,“機器掃碼只會顯示商品種類和價格,不會顯示批次,所以外帶商品進來,同樣能掃碼交錢。”不過,對于以上猜測,駱先生稱只是他個人的看法。
對于該猜測,王先生則非常氣憤,聲稱超市“侮辱”了其人格,要求超市調取監控,以證清白,“如果證明是我帶著東西進來,你們超市可以報警抓我呀。”不過對于這個要求,超市客訴負責人白女士則以“負責人不在,自己權限不夠”為由拒絕。
律師:超市存疑需有證據
北京京騰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雪東律師稱,新《食品安全法》就是為了確保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消費者從超市買到過期食品索賠合理合法,超市如果懷疑消費者“碰瓷”,必須拿出證據,否則必須賠償。
王先生表示,如果超市不給出解決方案,自己會舉報到食藥監部門,并會走法律途徑維權。
記者 岳亦雷 文并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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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保底賠償”本月開始實施
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食品安全法》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第148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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