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永(男,海口人)從事機票銷售業務時,留有李東、張強(兩人均為化名)的身份信息并得知他們的海航金鵬卡積分未使用,便登錄網站篡改兩人賬戶信息并修改密碼,之后多次撥打服務熱線,將他們賬戶內的積分先后兌換成43張免費機票和39筆獎品,總價值近7萬元。日前,海口中院二審以犯詐騙罪判處其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陳某永在海口從事機票銷售業務,在工作過程中,他與李東、張強建立業務聯系,因而留有兩人的身份信息并得知他們的海航金鵬卡里程積分未使用,遂于2010年2月2日和2010年4月10日,通過致電海航金鵬俱樂部會員熱線950717或登錄網站的方式分別將衛某某的88006×××××(同10006×××××)賬戶、羅某某的88039×××××(同70039×××××)賬戶的原登記地址、電話等聯系方式改為自己的家庭住址和手機號碼、個人郵箱,后并多次修改密碼。之后陳某永多次通過致電950717熱線人工服務使用李東、張強賬戶內的積分兌換免費機票,通過網站兌換獎勵品,其中共使用674000積分兌換免費機票43張,共計價值67400元,使用13616積分兌換書包、腰包、刀具、密碼鎖、拉桿箱、毯子等獎品39筆,共計價值2050元。
一審判決認為,陳某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多次騙取公私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945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遂以詐騙罪判處陳某永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陳某永不服判決,上訴稱,原判決認定其詐騙數額為67400元的證據不足,不應按照1積分等于0.1元來計算其積分兌換的機票價值,應按照全價機票價格的四折來計算積分兌換的機票價值;其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原判量刑重,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海口中院認為,陳某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多次騙取公私財物,共計價值69450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巨大。陳某永數10次騙取海南航空有限公司財物,給該公司造成6萬余元損失,故其上訴稱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小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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