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繼子拒養八旬父
中國有句古話:養兒防老。只是,如果你沒養這個兒子,還能指望他養你老嗎?
這不,年過八旬的抗美援朝老兵王磊因家庭矛盾被三個繼子拒養,而三個繼子拒養的理由是:王磊與母親結婚時他們大的16歲,小的也已8歲,既然“你未養我小,我就不用養你老”。這樣的想法能否獲得法律支持?
記者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在重陽節當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令三個繼子分別對王磊承擔10%、20%、20%的贍養義務。
1970年秋,家住海安縣平橋村的抗美援朝復員軍人王磊因家境貧寒,一直找不到合適的對象。
經村干部撮合,與海南村的寡婦李林相識并結婚。當時李林與亡夫生有三個兒子張達、張華、張宏,分別為16周歲、13周歲、8周歲。因生活拮據,李林嫁入王家后一直未能將三個兒子接到身邊共同生活,只能偶爾回去照看或短住。一直到與王磊的所生的女兒王美開始上學,夫婦二人才搬至海南村與兒子們一起生活,并將他們撫養成人。
四十多年來,王磊與三個繼子相處一直比較融洽,張達、張華、張宏也將王磊視為親生父親。可今年年初,因家庭瑣事,李林與女兒王美之間關系不睦,王美明確表示自己不贍養李林,只贍養王磊。王磊便離開張達家隨女兒生活。李林為尋老伴,前往女兒住處被拒門外,在樓道中睡了三天三夜。張達、張華、張宏得知這一情況后非常氣憤,與王美夫婦大打出手。糾纏中,王磊幫助女兒與三個繼子反目。三個繼子均表示不會再承擔贍養王磊的任何義務。王磊年近八旬,身體也大不如前,決定打官司為自己的贍養問題討個說法。
庭審中,張達提出,王磊與母親結婚時他已十六歲,王磊沒有撫養他,他也沒有義務贍養王磊。張華則稱,王磊與其母結婚時他已經13歲了,王磊沒有對他盡到撫養義務,甚至王磊的到來讓他們原本拮據的家庭雪上加霜,他拒絕贍養他。與兩個哥哥不同,當時的張宏只有8歲,但他依舊不愿贍養王磊,理由是:雖然母親與王磊結婚時他才8歲,但王磊沒有盡到任何責任,他一直是政府幫助長大的。成年后又招婿出門,未得到王磊任何東西,所以他不同意贍養。
三個繼子均以年幼時沒有被照顧為由拒絕養王磊的老,“未養我小就不養你老”的想法能否獲得法律支持?
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王磊與李林結婚時,張達、張華、張宏分別為16周歲、13周歲和8周歲。結婚后王磊夫婦與三個兒子分開居住,張達已基本能夠獨立生活,張華、張宏雖未能獨立生活,但基本靠村里照顧、親戚幫忙以及“大的帶小的”的方式讓生活往前繼續,結合上世紀70年代的時代背景,可以認定王磊對張達、張華、張宏三人盡了有限的撫育責任。依據對等原則,充分尊重客觀事實,酌定張達、張華、張宏、王美對王磊承擔贍養責任比例分別為10%、20%、 20%、50%。
綜上,法院判決三子按此比例承擔起贍養王磊的義務。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表示不上訴。(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說法
被撫養的繼子女有義務贍養繼父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子女對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該法第27條則明確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本案中,盡管王磊與張達、張華、張宏并沒有血緣關系,但基于與李林締結了婚姻,王磊就成為李林三個尚未成年兒子的繼父。
王磊與李林兩頭跑照料或是后來共同生活,王磊在一定程度上盡到了撫養三個繼子的義務。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張達、張華、張宏也應對王磊盡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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