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將正式施行。根據該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及手機、電腦的普及,網絡逐漸成為人們離不開的工具。但在人們對互聯網依賴程度加深的同時,一些有可能擾亂社會秩序,蠱惑人心的謠言也通過互聯網大肆傳播。由于互聯網傳播速度快,波及范圍廣,網絡謠言的殺傷力通常超出預料,而且一些謠言往往容易死而復生,每隔一段時間就禍害一次公眾。
如近年來,不法分子乘坐面包車在學校門口搶小孩的謠言幾乎傳遍全國,地名和車牌號也更換了十多次。更有一些網絡謠言甚至引發群體性恐慌和群體性事件,給社會治理帶來極大威脅。從這方面來說,《刑法修正案(九)》將常見的利用互聯網犯罪的行為納入打擊范疇,體現出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并契合社會發展需要。需要說明的是,不僅造謠傳謠者需負法律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或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等技術支持的,都可能觸犯刑法。
但是,也有人擔心,以后在微信、微博等網絡媒體上轉發消息要小心了,否則,轉發了虛假消息就會構成犯罪。其實這樣的擔憂是多余的,只要網友盡到正常人的注意義務并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就可避免給自己帶來麻煩。按照前述規定,只有編造了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互聯網傳播,或者明知是該信息而傳播,并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才會構成犯罪。如果涉及的是其他方面的虛假消息,則可能上升不到犯罪高度。如某歌手近日微博爆料老一代詞作家閻肅去世,很快就被證明消息不實,該歌手也及時辟謠并道歉。對此類事件,警方多數不會按照刑事案件對待,受害人要想維護權利的話,只能通過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這樣的規定,還可防止部分貪腐者動用公權力以此罪名打壓舉報者。也即,刑法在打擊網絡謠言的同時遵守了謙抑性原則,盡量避免傷及無辜,并非苛刻得不近人情,不考慮復雜多變的社會情況。
網絡并非完全脫離于現實社會的虛擬空間,而是人們從事生產生活的必要工具。這決定了網絡社會不是法外之地,也不能是法外之地。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著重規制了網絡謠言等常見的互聯網犯罪,無疑有助于保障互聯網領域規范有序,促進形成更廣泛的以互聯網為基礎設施和實現工具的經濟發展新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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