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1日,在“世紀光棍節”這天,王毅和秦笑笑在澄邁婚姻登記部門領了結婚證。令人唏噓的是,這段婚姻僅兩年多就走到了盡頭,兩人從離婚到離婚后糾纏不清,全因一個“錢”字。秦笑笑稱,王毅的父母以不向王毅提供資金幫助其發展事業為籌碼,要求王毅與她離婚。王毅苦求她離婚,更許諾給她100萬元補償金,沒想到辦理離婚手續后卻翻臉不認賬,只字不提補償金一事。秦笑笑幾番催款無果之下,將前夫告上法庭。日前,海口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記者李美香
女方:他哀求離婚許諾百萬補償金 事后不認賬
婚前,王毅應征入伍當了5年兵,復員后與秦笑笑成了同事,兩人戀愛不久就在2011年11月11日閃婚。秦笑笑說,婚后兩人的感情一直很好,直到王毅父母以不向王毅提供資金幫助其發展事業為籌碼,迫使王毅向她提出離婚。當時王毅與朋友因生意失敗虧損210多萬元,急需父母的資金幫助。“他對這段婚姻并沒有太多的留戀,一心想著快點離婚。我想盡力維持這段婚姻,但他苦苦哀求我,無奈之下我瞞著自己的父母與他簽下離婚協議。”秦笑笑說。
兩人于2014年1月14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五條約定:“鑒于離婚系男方提出,女方無任何過錯,故男方同意給予女方經濟補償人民幣100萬元,于本協議簽訂時支付20萬元,余款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年內付清。”當時,秦笑笑考慮到王毅的經濟狀況及需要資金發展事業,所以在沒有收到首筆20萬元補償款的情況下,就與王毅于2014年1月15日到澄邁婚姻登記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王毅同時再次向秦笑笑承諾:2014年2月15日前,一定會將首筆20萬補償款支付給秦笑笑。
但讓秦笑笑沒想到的是,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后,王毅再也不提補償款一事。秦笑笑多次催促,并委托律師于2014年6月26日向王毅發律師函,但王毅仍然無動于衷,未付分文。秦笑笑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王毅向她支付經濟補償金20萬元。
男方:受女方脅迫簽訂離婚協議 百萬補償無依據
王毅辯稱,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是指對“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努力形成的財產的分割”,而兩人的《離婚協議書》在第三條、第四條寫明:沒有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夫妻共同債務。加上雙方沒有生意上的往來,秦笑笑索要經濟補償100萬元,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王毅還稱,自己無力承擔100萬元巨額補償金。婚后從事純茶籽油生意失敗,虧損200余萬,至今無力償還,目前無生活來源,公司屬負債經營。他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補償金的條款應當變更。他表示,兩人婚后感情破裂,他向秦笑笑提出離婚,秦笑笑提出給100萬元補償才答應辦理離婚手續,在秦笑笑“答應補償就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他才被迫簽下離婚協議。
“離婚和100萬元補償金都是王毅提出來的,甚至離婚協議書也是王毅起草好發給我的,目的就是為了盡快與我離婚,而非我以此要挾王毅離婚。”秦笑笑說,她提交的短信記錄以及協議書在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備案記錄,足以證明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任何脅迫的情形。秦笑笑還提交證據證明,王毅出資經營公司,注冊資金為1000萬元,且公司仍處于存續狀態。據此,王毅具有良好的經濟支付能力。
法院: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 男方應按協議履約
一審法院認為,秦笑笑、王毅協議離婚時達成經濟補償協議,離婚后因履行該協議發生的糾紛,屬離婚后財產糾紛。離婚協議書系二人親筆所簽,其中第五條關于支付經濟補償的約定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效力性規定。王毅辯稱秦笑笑以不辦理離婚手續為由脅迫其簽訂離婚協議書,請求撤銷該離婚協議書第五條關于經濟補償的約定內容,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而且,離婚分為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登記離婚不是解決婚姻問題的唯一途徑,故對王毅的抗辯,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據此,離婚協議書是秦笑笑、王毅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王毅應按此協議履行給付義務。遂依法判決王毅給付秦笑笑經濟補償款20萬元及利息。
一審判決后,王毅不服上訴至海口中院。今年5月4日,海口中院二審駁回王毅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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