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威(化名)今年25歲,他自稱2013年在長春一家公司工作時經常被男老板騷擾和猥褻,受不了老板這種頻繁“騷擾”及更為過分的要求,于威最終決定辭職。當他咨詢律師的時候發(fā)現(xiàn),由于自己是成年男性,所以即便能證實被猥褻,對方也不會被入罪。近日,記者從長春多家律師事務所了解到,近幾年長春發(fā)生多起猥褻男童事件,其中有幾個年齡超過14周歲,所以最后在定罪時遇到了阻礙。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規(guī)定猥褻男性將入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男子稱被男老板“看中”
長春市民于威今年25歲,目前是一名個體商販,談到自己在2013年工作時的經歷,他表示那段時光至今仍是心里的一道陰霾。“大四畢業(yè)那年我在網(wǎng)上找到了一份工作,是做文案策劃。開始的時候覺得公司的男老板很不錯,不論是待遇還是環(huán)境都很好,剛畢業(yè)就有這樣的工作我很知足。”于威說。然而當于威工作兩個多月之后,他發(fā)現(xiàn)男老板總愛把他單獨叫到辦公室里“談話”,而且經常對他動手動腳。“那會我每次去他辦公室的時候都特別害怕,因為他很少問我工作的事情,態(tài)度語氣都很不正常,還總摸我,真的是太鬧心了。”于威說。
被迫辭職卻難以維權
于威表示,由于自己一直忍耐老板的行為,后來對方的膽子越來越大,竟然提出讓自己去他家玩并過夜的要求。“我倆可都是男的,就是玩‘潛規(guī)則’也不應該找我。除非他是有特殊癖好,想想渾身都起雞皮疙瘩。我可是正常人,而且我也有女朋友,他的行為是越來越離譜,我實在受不了這種‘騷擾’,最終決定辭職。”于威說。
辭職后于威找到律師咨詢,可是律師表示他是成年男性,當時法律上只對猥褻14周歲以下的男童有相應的保護條款。“律師告訴我,即便我有一些被猥褻的證據(jù)也很難維權,所以最終我只能放棄了。”于威說。
11月5日記者聯(lián)系到了于威原來公司的同事,對方表示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于威的確在那家公司工作過,但是否曾被老板騷擾他并不知道。隨后記者聯(lián)系到了這家公司的老板,對方表示不清楚于威所說的事情,接著便掛斷了電話。
對象超14周歲便難入罪
11月1日至4日,記者通過長春多家律師事務所了解到,最近幾年長春曾發(fā)生多起猥褻男童的事件,不過當時由于法律只規(guī)定猥褻兒童罪的對象是未滿14周歲的兒童,而對猥褻年滿14周歲及以上的男子沒有規(guī)定是犯罪。吉林常春律師事務所的鐘鑫律師表示,當時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出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兒童罪”。
“那時候《刑法》對于兒童的定義十分明確,即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若被猥褻對象已滿14周歲且為男性的話,該猥褻行為不入罪。所以過去男性被‘欺負’,如果身體沒有受太大的傷或者出現(xiàn)性命堪憂的情況,一般受害者即便是報警也難立案,就算是立案了也很難有一個結果。”鐘律師說。
11月1日起猥褻男性入罪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規(guī)定猥褻男性將入罪,其中明確表明將猥褻犯罪對象由“婦女”改為“他人”,意味著男性也將被認可為猥褻罪的侵害對象,可以獲得刑法保護。而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吉林熠融律師事務所主任宗麗娜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將男性列入猥褻罪侵害對象,這標志著成年男性的性權利首次納入法律的保護范圍,超過14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及成年男性的性權利終于得到了保護。(記者李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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