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姜某將雙筒獵槍私藏在曹某的沙場,后兩人用該槍射擊別人家窗戶進行恐嚇。11月22日,渾南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姜某和曹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
2014年10月,姜某將雙筒獵槍藏在曹某所在沙場。因與潘某有矛盾,姜某決定用槍嚇唬對方。同年11月5日23時許,姜某乘坐曹某駕駛的微型面包車到潘某家門口開槍射擊,將潘某家玻璃打碎后二人逃回沙場。
渾南警方調查后發現,姜某和曹某有重大嫌疑。曹某先投案自首,今年2月2日,姜某也投案自首。經鑒定,雙筒獵槍系以火藥為動力的制式虎頭牌12號立式雙管獵槍。渾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姜某、曹某違法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判姜某有期徒刑一年,曹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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