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4日晚從四川安監局獲悉,四川巴中平昌縣駟馬鎮境內發生的“8·3”交通事故,經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平昌縣、巴州區運管所等10名監管責任人分別受到處分等。
通報稱,2015年8月3日下午16時許,平昌縣騰達運輸有限公司駕駛員王從榮駕駛川Y34569長安牌小型面包車由平昌縣城向平昌縣粉壁鄉方向行駛,該車內共乘坐8人。16時35分許,該車行至省道202線219公里加970米處,越過道路中心黃色單實線與相向行駛的巴中市神鋒貨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駕駛員何昌強駕駛的川Y15930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相撞,當場造成5人死亡、3人受傷,車輛嚴重受損的較大交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經調查認定,王從榮駕駛有安全隱患的川Y34569長安牌小型面包車,行至事故發生路段微左轉彎時,越過道路中心黃色單實線與相向行駛的由何昌強駕駛的川Y15930重型自卸貨車相撞,是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直接原因。何昌強駕駛有安全隱患的川Y15930重型自卸貨車超載行駛,在事故發生路段與相向占道行駛的川Y34569長安面包車會車時相撞,是事故發生的重要直接原因。
通報還稱,騰達公司、神鋒公司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嚴格執行道路運輸的法律法規,未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未對何昌強進行上崗、在崗安全教育培訓,未嚴格審查何昌強的從業資格,未認真執行車輛的二級維護等制度,對何昌強的超載等多次違法行為未認真查處,是本次事故的重要間接原因。
同時,平昌縣運管所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對騰達公司、巴運集團公司159隊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未認真檢查,對騰達公司王從榮站外上客和沿途攬客等行為監督、稽查不力,是本次事故的重要間接原因。巴州區運管所對神鋒公司日常監管流于形式,未嚴格督促神鋒公司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對該公司在2015年的3次監督檢查中已發現的安全隱患督促整改不到位,是本次事故的重要間接原因。
因監管履職不到位,平昌縣運管所工作人員陳河霖、王誠、郁成志、張奮發、劉傳航等受到行政警告、誡勉談話或作書面檢討等處分。因安檢不全面、監管履職不到位,巴州區運管所工作人員張霖、何獻忠、鐘智萍、李天秀、楊天奇受到警告、誡勉談話或作深刻書面檢討等處分。
另外,平昌縣交通局、巴州區交通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將向主管部門作檢討。巴中市人民政府對平昌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交通運輸和安全生產的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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