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份以來,滬深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違規采取監管措施的頻率在加快。截至11月25日,上交所已經對41家上市公司采取了監管措施;深交所對20家上市公司采取了監管措施。
《證券日報》記者梳理61家上市公司發現,上市公司被采取監管措施最多的一個原因是“要求公司加強停復牌管理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滬市41家公司中有24家因為這一原因而收到監管工作函。
對于上市公司的停復牌,深交所和上交所已經先后出臺了相關規定。近期長期停牌股引發市場關注,這將倒逼此類上市公司復牌。
按照上交所相關規定,重組停牌期最長不得超過5個月,交易所可對公司濫用停牌行為采取監管措施或予以紀律處分。
在41家上市公司中,針對皖江物流,上交所給出的是“公開認定”和“公開譴責”。上交所介紹,經查明,皖江物流在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違規事實。具體看,一是公司2012年及2013年虛增收入與利潤,相關財務數據披露不真實;二是公司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事項。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上交所決定對時任該公司董事、常務副總經理汪曉秀予以公開譴責,并公開認定其5年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安徽皖江物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長、董事、、董事會、獨立董事、監事會主席、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人予以公開譴責。
深交所方面,上市公司收到監管函的原因同樣呈現出多樣化,具體看,主要分為幾種類型:一是與信息披露有關,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及會計處理違規情形;土地補償事項披露不及時;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等。二是違規買賣股票,包括高管配偶敏感期內買賣股票、5%以上股東違規買賣股票等;三是其他原因,包括未及時完整地填報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對外提供財務資助未履行相應決策程序、未及時回復交易所的監管問詢、未及時在互動易刊載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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