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公司承建工程后,為將250萬工程款匯入自己個人賬戶,海南一男子楊某秋在海口南大橋橋底找人偽造公司印章并以公司名義制作要求將工程款轉入楊某某個人賬戶的委托書。11月26日,記者獲悉,近日,龍華區法院一審以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楊某秋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09年4月18日,海南壽某山參業有限公司與海南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楊某秋(現年55歲,廣東省茂名市人)代表海南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位于海南壽某山集團生產科研基地工程,其對工程獨立結算,自負盈虧。2009年9月,為方便海南壽某山參業有限公司將部分工程款轉到楊某秋個人賬戶上,楊某秋在海口市南大橋橋底找人偽造了海南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加蓋在一份要求海南壽某山參業有限公司將工程款匯入楊某秋、楊某瓊等個人賬戶及海南某實業公司賬戶上的委托書。
2009年9月11日,楊某秋將加蓋有偽造海南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委托書交給吳某管,吳某管分八次將人民幣250萬元匯入委托書上指定的賬戶。經海口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委托書上海南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與海南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印文。
龍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秋非法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應予懲處,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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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海口南大橋下制假章 轉移工程款250萬元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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