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消息,經發改委、中央編辦等11個部門聯合評審,同意將北京市房山區等59個城市(鎮)列為第二批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同時將北京市大興區、山西省澤州縣、內蒙古自治區和林格爾縣、黑龍江省安達市、上海市松江區、浙江省德清縣、河南省長垣縣、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廣西自治區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慶市大足區、貴州省湄潭縣、西藏自治區曲水縣、甘肅省隴西縣等14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一并確定為第二批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因地制宜地開展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任務。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于公布第二批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名單的通知
發改規劃[2015]26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中發〔2014〕4號)、《國務院關于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國發〔2015〕14號)精神,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擴大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范圍的通知》(發改規劃〔2015〕1129號)的有關要求,經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等11個部門聯合評審,按照向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適當傾斜、根據京津冀協調發展要求適當向京津冀地區傾斜、在長江經濟帶地區選擇若干具備條件的開發區進行城市功能區轉型試點,優先考慮改革意愿強、發展潛力大、具體措施實的中小城市、縣、建制鎮及符合條件的開發區和國家級新區的原則,同意將北京市房山區等59個城市(鎮)列為第二批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同時考慮到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與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聯系緊密,33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中已有19個列為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因此將北京市大興區、山西省澤州縣、內蒙古自治區和林格爾縣、黑龍江省安達市、上海市松江區、浙江省德清縣、河南省長垣縣、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廣西自治區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慶市大足區、貴州省湄潭縣、西藏自治區曲水縣、甘肅省隴西縣等14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一并確定為第二批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因地制宜地開展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任務。現將試點工作方案要點印發你們,請按此做好試點相關工作,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時間
2015年底前啟動試點,到2017年與第一批試點地區同步取得試點任務的階段性成果,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到2020年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有序推廣試點成功經驗。
二、試點主要任務
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總體實施方案》(發改規劃〔2014〕2960號)明確的各項試點任務總體要求,重點在農民工融入城鎮、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城市(鎮)綠色智能發展、產城融合發展、開發區轉型、城市低效用地再開發利用、城市群協同發展機制、帶動新農村建設等領域,根據批復的各試點城市(鎮)《第二批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工作方案要點》(附件1)任務,結合本地發展實際,重點突破薄弱環節,積極探索,闖出新路。
三、試點工作要求(一)健全領導協調機制。各試點地區要強化責任意識、積極主動作為,成立主要領導牽頭的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部署重大事項,統籌調配關鍵資源,全面負責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實施工作,建立健全“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職能部門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二)強化責任分工落實。各試點地區要根據批復的工作方案要點,圍繞任務目標,明確責任分工,倒排時間節點,確保試點工作扎實有序推進。有關責任部門要根據分工安排,提出具體工作的目標要求和年度計劃,責任分解落實到人。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盡快指導試點地區制訂實施方案和行動計劃,解決好試點過程中的困難問題。
(三)建立試點報告制度。各試點地區要及時總結試點工作進展情況、采取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果經驗、遇到的矛盾困難和下一步工作建議。各試點地區年中要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年底要形成年度總結報告報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此基礎上形成全省的試點情況報告,并及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別抄送各試點負責部門。
(四)建立監測考評機制。各試點地區要建立健全試點工作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對試點工作的推進情況開展動態監控。將試點目標任務列入政府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對試點任務實施全過程跟蹤督查,定期通報各項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開展年度評估考核,建立試點動態淘汰機制,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
(五)加強雙向溝通交流。國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地方試點工作的指導,及時總結推廣試點地區的典型經驗和特色做法,積極協調解決影響試點工作深入開展的制約因素。各試點地區要加強與上級部門的銜接交流,及時溝通反映試點工作中遇到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困難,提出改進綜合試點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促進試點任務順利推進。
為更好地推動試點工作中的上下聯動和溝通協作,保障工作順暢高效開展,請各試點地區(含第一批和第二批)確定試點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聯系人員,并于2015年11月28日前以省為單位將有關信息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展規劃司,報送格式見附件2)。
(六)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各試點地區要向社會深入解讀國家推進新型城鎮化的新理念、新政策、新要求,及時總結并宣傳試點工作的實施舉措和成果效益,凝聚社會共識,強化示范帶動,調動全社會參與試點工作的自覺性、主動性、積極性,形成關注城鎮化發展、參與城鎮化試點、支持城鎮化工作的濃厚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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