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杜女士銀行卡遭盜刷法院判銀行賠償35萬多元
吉林省長春市近期發生一起銀行卡盜刷案件,引發了一場銀行“官司”。杜女士在某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2014年3月4日,她突然收到4條短信,提示她銀行卡以異地消費的形式分4次轉出人民幣共計350600元。
銀行卡被盜刷 銀行認為無責
杜女士第一反應是卡被盜刷了,她立即趕到離家最近的派出所報案。與此同時,也撥打了銀行的客服電話掛失。此時,銀行的營業網點已下班,杜女士只好在第二天銀行上班的第一時間辦理了掛失手續。然而,杜女士的這些努力并未使存款失而復得。銀行給她的回復是經與中國銀聯確認,上述銀行卡在北京市大興區兩家電器商場共消費了35萬余元。
杜女士向銀行提出,保證客戶存款安全是銀行的基本義務,銀行未采取充分的賬戶保護措施,導致其存款被非法支取,應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銀行則堅持說,商戶消費時憑借正確的卡及密碼,認為己方無責。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杜女士決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權益。
今年初,一審法院判決杜女士敗訴。日前,杜女士又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法庭上,杜女士和銀行各執一詞。杜女士認為她將錢款存入銀行,銀行有義務保證客戶的存款安全,請求判令銀行賠償其存款損失350600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 銀行負有責任
銀行辯稱,借記卡的真實性與密碼的唯一確定性是交易成功兩個必不可少的環節,而密碼只有杜女士知悉,不能排除系杜女士允許他人使用該儲蓄卡消費,應認定交易為杜女士本人的合法交易,銀行不存在違約的問題。且杜女士起訴時距事發已超過180天,導致銀行無法從相關單位調取原始單據及錄像。
法院經審理認為,杜女士將貨幣存入銀行,憑銀行卡內信息對銀行享有還本付息的權利,雙方構成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具有保障銀行卡資金安全的義務。儲戶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和正確使用密碼的義務。本案爭議的焦點是4筆交易是否為真卡交易以及密碼泄露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關于4筆交易是否為真卡交易的問題。交易發生地為北京,與當時杜女士所在地長春相隔甚遠,且在交易發生后7分鐘杜女士本人即在長春報警,報警回執上完整地記錄了銀行卡號。第二天,杜女士在銀行上班的第一時間持銀行卡掛失。
綜合以上因素,法官認為杜女士提供的證據足以對真卡交易形成重大質疑。而銀行主張杜女士的起訴,超過《銀行卡跨行業務差錯處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交易期限180天,故不能舉證證明交易是何人所為。
據查,該暫行辦法系中國銀聯對其成員機構的內部規定,不能作為訴訟階段無法提供相應證據的依據。而且,杜女士于事發次日一早就到銀行說明情況,銀行應通過銀聯向商家調取并保存相關證據。銀行就此未能提供任何證據,法院認定杜女士持有真卡,在北京發生的4筆交易系偽卡交易。針對密碼泄露的責任應由誰承擔問題,法院認為,在發生偽卡交易的情形下,應認定銀行向真實債權人以外的他人清償債權,也就是說此時杜女士仍有權要求銀行清償債務。
慎重保管密碼 銀行也有責任
銀行卡密碼及卡內信息被犯罪嫌疑人竊取,可能是由于持卡人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造成,也可能是因為發卡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致。如果銀行能夠證明杜女士對密碼泄露有過錯,則相應免除該銀行的賠償責任。但該銀行并未舉證證明杜女士存在過錯,因此法院判定銀行承擔全部支付責任。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銀行支付上訴人杜女士350600元及利息。目前,警方正在進一步追查盜刷的犯罪嫌疑人。
此案的主審法官谷娟提醒持卡人,平時在公共場合刷卡消費時應保管好密碼。如果發生類似事件,首先應到距離最近的銀行或自動提款機進行存款或取款業務,并保留操作記錄,作為銀行卡即真卡與您未分離以及您本人及卡所在位置的證據。其次,有條件到銀行窗口掛失的應該馬上掛失,并到公安機關報案;如果條件不具備,應馬上打電話掛失。谷娟還提醒,對于銀行而言,在接到儲戶反映的類似情況時,應第一時間調取和保管證據,這既是對儲戶負責,也是對自身權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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