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江西省工商局獲悉,在日前施行的江西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藥品被明確排除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非現場購物的七日無理由退貨范圍之外。
“藥品屬于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范疇。”江西省政府法制辦立法一處處長閔輝介紹,主要有兩方面考慮:一是根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177條“除藥品質量原因外,藥品一經售出,不得退換”,目前醫院、藥店出售的藥物都是按照這一制度執行。二是沒有質量原因的藥品被退回后,普通網絡經營者很難辨別其是否是“原裝貨”,如果再次售出產生質量問題,責任較難明晰。
除了明確藥品不屬于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范圍外,江西同時明確,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損的,屬于“商品完好”范疇,經營者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消費者退貨。但是消費者在進行完好商品退貨時,如獲得獎品、贈品的也應當一并返還所獲獎品、贈品或者等值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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