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已是多年來的社會熱點話題,但“養老金融”常常是被市場倒逼就位。日前,興業銀行與外貿信托聯手主動出擊,推出國內首款養老信托產品“安愉信托”,成為行業內的“吃螃蟹者”。然而,目前國內相關領域的法律尚不完善,金融機構對高凈值客戶財產管理的能力相對落后,更為尷尬的是,今年信托頻頻出現兌付危機,安愉信托的前景幾何還要經歷市場的考驗。
催生“養老金融”
當前我國正在經歷史上規模最大、速度最快的老齡化進程,長期以來,我國應對老齡化挑戰時更多關注其物質準備、制度安排準備等,卻忽視了金融準備。我國的資本市場還不完善,中國的養老金融產品主要還局限于傳統的儲蓄、保險等,證券、基金、信托類金融產品幾乎是空白。
興業銀行與外貿信托此次聯合推出安愉信托,是國內首款針對高凈值客戶的財產管理產品。據興業銀行總行私人銀行部總經理薛瑞鋒介紹,安愉信托面向私人銀行投資者,架構依托于家族信托,準入門檻為600萬元。由委托人一次性交付信托財產,成立后封閉三年,三年后按照委托人的選擇,以類似年金的方式每年定額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與近兩年來發展如火如荼的家族信托最直觀的不同,就是養老信托的認購門檻較低。據了解,家族信托的門檻通常在500萬-1000萬元,最早試水的招商銀行起初門檻設為5000萬元,而后中國銀行還曾推出過門檻為2億元的家族信托。
此外,養老信托和主流養老保障產品也有很大的不同。薛瑞鋒介紹,目前市場上有不少消費型的養老信托產品,其目的主要不是養老資金的保障和權益傳承,而是讓投資人獲得消費權益和服務,例如旅游、酒店居住、醫療保健等,同時利用集合性信托模式解決養老產業融資困難、發展慢、投資時間長等難題,其認購門檻較低,一份多在千元左右。
而安愉信托是立足于貨幣性質的金融養老產品,這一點使其成為國內第一個真正意義上的金融養老信托產品。“這款產品與消費型養老信托產品的區別表現在該產品從投入、運行、支付到清算,全流程均以貨幣資金形式完成,這種結構安排對于金融機構而言,有利于發揮所長、規范操作;對于客戶而言,養老支付也十分便利。”薛瑞鋒說道。
起步階段難留高凈值客戶
隨著我國高凈值人群規模迅速擴大,業界普遍認為,未來十年,我國80%以上的家族企業將迎來家族財富傳承的高潮,私人銀行的家族信托業務將迎來發展的黃金時代。
而略顯尷尬的是,雖然不少銀行都在大力發展家族信托這一業務,但發展模式定位不清、服務同質化嚴重以及專業人才短缺、產品創新不足,造成內地私人銀行的家族信托業務發展到一定程度便停滯不前。
根據招商銀行和貝恩公司聯合發布的《2015中國私人財富報告》,截至2014年末,中國的高凈值人群規模已超過100萬人,預計到2015年這一規模將達到126萬人。但另一組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末,10家商業銀行私人銀行投資者總數約合30萬。
與此同時,內地高凈值投資者“出走”的現象頗為普遍。據恒生銀行私人銀行服務主管陸庭龍介紹,2008年,香港私人銀行新增投資者中有內地背景的投資者數大概在20%-30%。而今年上半年,內地投資者已經占據新增投資者數量的50%甚至更高。
于2013年起步的家族信托尚且不成熟,剛剛面市的養老信托更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探索和完善。據了解,目前市場上主流養老保障產品都有一定的國家政策和稅收支持。作為市場化的養老金融產品,在市場運行初期,運行效果必然為大眾所關注,但運行效果不可能一蹴而就。
同時,信托職業經理人階層的成長顯得尤為重要。薛瑞鋒表示,包括家族信托在內,“私人銀行專業化、綜合化服務”對銀行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經驗豐富的投資經理和投資專家團隊幫助投資者全面評估財富。他介紹,興業銀行私人銀行部正在著力打造一支精英團隊,并培養他們對投資者的忠誠度、責任感和家族信托運營遵循的契約精神。
“保命錢”如何面對風險
眾所周知,養老金俗稱“保命錢”,投資者用“保命錢”購買金融養老信托產品,無不期望財產安全、投資“零風險”。但在任何一款信托產品的說明書中,都不會有“保本保收益”的字眼,安愉信托的產品說明書中也提到風險自擔。
更讓投資者感到不安的是,今年以來,信托行業頻發兌付危機,剛性兌付的神話多次岌岌可危,有律師甚至直接提出,剛性兌付不利于行業發展,投資者應做好承受風險的準備。
對此,薛瑞鋒表示,將充分告知投資者產品投資風險,并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確保投資者完全了解產品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他進一步表示,選擇600萬元認購起點的安愉信托的投資者,其金融資產通常在3000萬元左右,這一投資者群體是具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同時,在進行產品投資管理時會選擇較為穩健的資產配置策略,以中低風險配置為主。
另據了解,國內在家族信托領域的法律條令尚不完善,目前國內只出臺了一部統領性的《信托法》,其余都是監管部門出臺的各項管理辦法,對信托尤其是個人信托在具體運用中的相關問題沒有詳細規定。投資者擔心用于購買金融養老信托產品的金融資產缺乏法律保障,在國家政策發生變化時遭遇風險。
外貿信托副總經理李銀熙對此表示,目前《信托法》第12、15、16、17、52等條款,對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做出了明確規定。在營業性信托理財層面,只要是合法來源的信托財產,其信托有效性和財產獨立性均受到各界認可,不應簡單理解為“法律空白”。而股權、不動產等設立信托財產時,需要財產權屬登記和信托登記,以及對應的非交易性過戶稅收政策的支持,這些行政規章和稅法暫時的缺失,是市場發展過程中需要完善或改善的問題。
“不過,對于新生事物,只有在充分實踐的基礎上,其規律和特征才能夠表現出來,才能作為監管政策制定的依據,正如俗話所說‘實踐出真知’。先出管理辦法,后開展服務實踐,這樣的政策和實踐可能會脫離市場供需的實質。例如信托制度本身最初在歐洲誕生,其發展邏輯也是實踐在先,制度總結在后,信托法律規范跟進。”李銀熙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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