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16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出臺《關于全面加強和規范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決定》,要求強化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提請、審理、裁定、決定、執行等各個環節的同步監督,繼續加強對服刑人員中“有錢人”“有權人”刑罰變更執行活動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問題。
決定要求,加強刑罰交付執行和變更執行監督工作。把刑罰交付執行納入常態化監督,及時監督糾正應當交付執行而不交付執行或者不及時交付執行,應當收押、收監而拒不收押、收監等行為。規范和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出庭監督工作。積極開展和切實加強財產刑執行監督工作。
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副廳長申國君16日介紹,去年底,最高檢原監所檢察廳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廳,隨著修改后刑訴法、刑訴規則的實施和勞動教養制度的廢止,原來承擔的法律監督職責有了大幅調整。需要一個規范性文件引領和指導刑事執行檢察全面工作。
例如,在刑罰執行監督方面,原來固有的一些職責得到加強和優化了,還有一些職能“從無到有”,如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社區矯正執行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等,都是新的職能。
“群眾對刑事執行活動中存在的‘花錢減刑’‘提錢出獄’‘牢頭獄霸’、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和脫逃等問題反映強烈。他們不僅關注刑事執行是否公平公正,而且關注檢察機關是否忠實履行了法律監督職能,關注我們的法律監督是否及時、規范和有效。”申國君說。
據了解,此次新出臺的決定明確了刑事執行檢察11項主要職責,包括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實行監督;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提請、審理、裁定、決定、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同時還對檢察人員在這些環節失職瀆職等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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