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包括合同糾紛、借款糾紛等七起“拒執罪”典型案例及處置結果,并當即在主城區重要路段電子大屏上,曝光了拒不執行法律生效判決的300多名失信人。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傳處副處長雷明介紹,自2016年下半年起,蘭州各級法院開展了“拒執罪”、“反規避執行”、“反干預執行”、“反消極執行”等專項行動,以系統化方式解決執行難、執行亂問題,形成科學工作長效機制。
其中,蘭州中院依法立案執行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因被執行人甘肅紅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甘肅紅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平涼分公司未按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履行,申請執行人牟某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222萬余元。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向被執行人甘肅紅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甘肅紅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平涼分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自動履行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但被執行人甘肅紅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甘肅紅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平涼分公司未予履行,且未按法院發出的《報告財產令》報告其財產狀況。
法院認為,被執行人甘肅紅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甘肅紅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平涼分公司違反財產報告制度,于2014年5月20日將被執行人甘肅紅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甘肅紅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平涼分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院采取失信措施后,被執行人甘肅紅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主動和申請執行人進行協商,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以房抵債,并協助辦理了過戶手續,將本案債務全部履行完畢。
結束典型案例公布后,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方解讀稱,2015年7月2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根據相關法律,如果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造成財產損失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定罪處罰。
同時,被執行人或案外人非法強行侵入已執行完畢,或拍賣后并已交付給買受人的住宅,構成犯罪的,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非法侵入、占用已執行完畢或已交付的其他非住宅公私財產,構成犯罪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此外,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根據《民事訴訟法》多條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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