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勇(化名)與妻子阿琴(化名)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并約定兒子小千(化名)的撫養權歸女方,女兒小雨(化名)的撫養權歸男方。然而,離婚1年后,阿勇才得知女兒并非自己親生,遂將前妻阿琴告上法庭。日前,龍門縣法院判決婚生子小千由原告阿勇撫養,小雨由被告阿琴撫養并承擔撫養費,阿琴一次性支付阿勇撫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1100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2011年6月,阿勇與阿琴在龍門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同年11月,生育兒子小千,并于2014年6月生育女兒小雨。2014年8月11日,原、被告雙方因感情破裂,經協商一致,在民政局協議離婚。辦理離婚手續當天,原、被告簽訂《離婚協議書》,該《離婚協議書》約定:“兒子撫養權歸女方,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給女方作為兒子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直至兒子18周歲為止。女兒的撫養權歸男方,由男方負責女兒的所有費用。”離婚后,在一次聊天中,阿琴不經意向阿勇說起“小孩是誰的還不知道”,阿勇馬上帶兩兒女進行親子鑒定,經鑒定,結論為:阿勇是兒子小千的生物學父親,排除阿勇是女兒小雨的生物學父親。
阿勇認為,為養育小雨投入了巨大的精力、財力與時間,而結果小雨卻非自己所親生,自己身心受到了極大的傷害,遂起訴要求婚生子小千歸自己撫養、小雨歸前妻撫養,并要求前妻賠償精神損害10萬元整。
龍門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被告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并生育他人子女,被告的行為屬于嚴重過錯。結合本案的證據,庭審意見,小千應由原告撫養,被告應一次性支付從離婚協議簽訂之日起至小千18周歲為止的撫養費(撫養費按每月500元計算);小雨由被告自行撫養并承擔撫養費。2014年11月8日,小千2周歲零十個月,故被告還應支付15年零兩個月的撫養費,撫養費總計為500元×182月=91000元。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被告阿琴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并生育他人子女,被告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法院結合案件證據、庭審意見、被告過錯程度等,判處被告阿琴還須賠償原告阿勇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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