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21日消息,銀監會日前印發《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信息披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要求適用流動性覆蓋率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披露流動性覆蓋率信息。《辦法》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信息披露實施監督管理。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經銀監會批準實施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銀行(以下簡稱高級法銀行)應當按照發布財務報告的頻率,在財務報告中或官方網站上披露流動性覆蓋率信息。若只在官方網站上披露,高級法銀行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提供查閱上述信息的網址鏈接。高級法銀行應當在官方網站上至少保留已經披露的最近4個季度的流動性覆蓋率信息。
其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按照發布財務報告的頻率和并表口徑,在財務報告中或官方網站上披露流動性覆蓋率及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未來30天現金凈流出量的期末數值。商業銀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流動性覆蓋率信息的,應當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銀監會申請延遲披露。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保證所披露的流動性覆蓋率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并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未按照《辦法》要求進行信息披露的商業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視情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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