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3日,上海警方偵辦21世紀網涉嫌新聞敲詐事件的報道一經刊發,宛如一枚重磅輿論炸彈,引發了傳媒業的震動和社會公眾對于媒體報道真實性的廣泛議論。應該說,利用所謂的輿論監督和新聞批評的名義對企業進行敲詐勒索的現象并不新鮮,正如該案爆出后,有人直言:“有償沉默”是業內公開的秘密。而這次的21世紀網案也再次讓“新聞敲詐”甚囂塵上,成為人們關注和熱議的對象。
其實新聞敲詐并不是一個新鮮的詞匯,馬克思曾經使用這個術語專指報刊利用最先獲得信息的優勢,晚發新聞而在交易所謀取暴利的行徑;或者指報刊提前發表尚未成為事實的消息,從而在交易所獲利的行為。然而,目前的新聞媒體發展態勢使得馬克思所說的基于信息壟斷優勢所實施的新聞敲詐行為已經行不通。更多的表現為一些記者甚至是一些假記者或者個別媒體打著輿論監督和新聞批評的幌子,對一些即將上市的企業或者一些違背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的行為主體進行敲詐勒索的行為和現象。由于其本身的隱蔽性以及很多企業寧愿選擇息事寧人而不是采取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導致實踐中新聞敲詐者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幾率依然很小,那么這是否意味著新聞敲詐就不是犯罪呢?下面編者以21世紀網案為例,結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關于敲詐勒索的規定,來分析新聞敲詐它是否符合該犯罪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其中威脅,是指嫌疑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告知不利后果,從而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不利后果。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理。威脅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威脅的結果,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然后為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數額較大的財產,進而行為人取得財產。行為人敲詐勒索數額較小的公私財物的,不以犯罪論處。結合21世紀網案其中一個實例來說,根據犯罪嫌疑人供述,2012年2月,當上海新文化傳媒公司即將上市時,上海潤言公司的張某找到該公司,向該公司監事長余某介紹了潤言公司的服務項目,并拿出一份包含高額廣告費用的合作協議,同時表示某些公司因為沒有和潤言公司簽合作協議,結果被媒體進行負面報道,導致無法上市或者股價波動,付出了慘痛代價。由于上海新文化傳媒公司正在上市的關鍵期,害怕對上市產生影響,只能同意和潤言公司簽訂合作協議。依據敲詐勒索的客觀構成要件,我們分析得出以下結論:上海潤言公司以上海新文化傳媒正處于上市關鍵期,采取進行負面報道等暗示的方式對其進行威脅,導致其產生恐懼心理,最終迫于無奈與潤言公司簽署幾百萬的廣告協議,因此,符合敲詐勒索的客觀構成要件。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那么從上文中潤言公司的行為來看,主動上門聯系,采取威脅的方式迫使他人簽下巨額合同,實現了財產轉移,因此,潤言公司的行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符合敲砸勒索的主觀要件。
綜上所述,類似于上海新文化傳媒公司這樣的受害企業比比皆是,而以潤言公司為代表的財經公關公司采取的敲詐手法也都大同小異,但是不管其方式有多隱蔽,受到法律制裁的概率有多小,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所帶來的最終結果就是損害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媒體的公信力、企業的發展乃至整個市場的未來,涉嫌新聞敲詐的記者和媒體必須為之付出代價,受到法律的嚴懲。
10年前,國內新聞界曾以一批公正、客觀的輿論監督報道聲譽卓著。近年來,一些記者、編輯、主編因新聞敲詐身陷囹圄,使得輿論監督的聲望、前景蒙上了陰影,也使得新聞業的社會聲譽不斷走低。有的媒體被心術不正、為所欲為的負責人所把持,利用報道權、監督權謀取利益,造成了新聞理想崩塌、道德底線失守。21世紀網案的發生可以看做是對我國財經新聞行業進行的一場疾風暴雨式的清理,扶正祛邪,還新聞報道本來模樣不僅需要法治的力量,也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我們期待所有的新聞工作者都能夠以新聞人的良知將正義作為追尋的目標,給新聞界一個清靜與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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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新聞敲詐方能保護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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