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買房首次簽了全款合同
盧小姐說,在定下了曙光西里這套房子的同時,她也將自己在東城區的房子掛了出去,計劃用賣房款去交納450萬元的首付,余款申請銀行貸款。可記者在購房合同中,看見的卻是全款支付的條款。
“這就是圈套的第二步。”盧小姐說,對于這份全款合同,經紀人在簽約當天解釋說,因為她還不能確定貸款額度,暫且簽成全款,待她按約定支付完450萬元首付款后,再簽署補充協議增加貸款事項。就這樣,270萬元的貸款,在合同中變成了270萬元的“尾款”。
盧小姐介紹,她于2014年3月底拿到了賣房款,可因為經紀人找不到賣家王女士,雙方直到2014年5月4日才辦完了首付轉賬。為此,王女士還主張了18.87萬元的逾期違約金,由她和中介機構共同承擔。
當天,經過她的強烈要求,雙方才簽署了一份補充協議,同意她將剩余的270萬元房款自行申請貸款。“換句話說,經過這么一折騰,經紀人不用再幫我代辦貸款事宜,雖然我為交易交了15萬元的傭金。”她告訴記者,支付450萬元前,她又一次提出查看房本原件,賣家再次以抵押在銀行為由搪塞了過去。
盧小姐說,第二天,也就是2014年5月5日,當她和朋友提及買房一事時,朋友提醒她,沒有房本的風險,她才真正感到不安。第二天,當她拿著購房合同去房管局查詢時才發現,這套房已經辦理過多次抵押。
“2013.6.20,2013.8.6,2013.9.4,復印件上的這三組數字,我到那天才明白代表了什么。”盧小姐解釋道,2013年6月20日是將房本抵押給貸款銀行的日子,還沒有解抵押;2013年8月6日,是賣家將房子拿去二次抵押的日子,后于2013年9月4日辦理了解抵押。而復印件中還有第三行沒有寫,那就是賣家將房子第三次抵押,并且還沒有解抵押。
“發現這個事情后,我曾質疑過賣家和經紀人,也就是從那時起,對方處處表現出不愿意配合的樣子。”她告訴記者,為了催促賣家辦理解抵押,她曾先后兩次撥打過110。而到了2014年6月,應該辦理網簽的日子,賣家就突然消失了,任憑誰都無法找到她。
“按照第二次補充協議的規定,她應該在2014年6月2日前將房子交付給我。”盧小姐說,賣掉了名下的房子后,她卻買不了已經簽訂合同、交了450萬元首付的房子,無可奈何之下,她一紙訴狀將賣家告上了法庭。
官司一打就是一年。2015年6月,一審判決認定,賣家王女士構成違約,應退還盧小姐定金和首付款470萬元,并賠償她違約金30萬元和中介服務費15萬元。
隨后,王女士提起上訴。2015年8月19日,終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贏了
賣家卻無錢可還
“原以為好容易打贏了官司,能拿到已經支付的房款了,可賣家卻說她沒有錢,無力支付。”盧小姐說她百思不得其解,這位上庭時開著寶馬車、背著LV包的王女士,怎么就變成了窮人。
久等沒有音信之下,盧小姐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本周一,她從法院得到消息,目前除了貸款銀行也正在起訴她之外,已經有多位債權人向法院主張向這位賣家討債務。其中,有三位債權人的債務都與房屋抵押有關。“這其中,不僅有我買到的這套房子,還有其他擔保人的房子。”
記者咨詢了律師。律師告訴記者,在房屋強制執行中,存在著順位問題,首先是保證第一順位抵押債權人利益,也就是貸款買房時辦理抵押的銀行。如果在處理房產后所得款項,在清償第一順位抵押債權后還有剩余的,再還第二順位抵押。如果沒有剩余,第二順位抵押債權成為普通債權。如果第二順位抵押債權沒有全部受償的,剩余部分成為普通債權。除抵押債權外的其他債權,都是普通債權,只要在處分房產前都已經落實債權申報的,同等比例分配剩余價值。也就是說,三位與房屋抵押有關的債權人,償還順位都將排在盧小姐之前。律師同時也提醒買房人,網簽之前記住要對房屋產權狀況進行確權。
“我私下算了算,按照她名下房子目前的市場價格,估計已是資不抵債,我想拿回房款無比艱難。”這一年多的時間里,沒有了房子的盧小姐只能租房住。她說,自己現在既沒有財力能夠再買一套房,也不敢再買房。“每每想到這次經歷,我都覺得渾身發冷,感覺這輩子都不愿意再踏進房產中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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