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對于那個人來說,無異于晴天霹靂,河南省永城市的小新,正值青壯年,就遭遇了這樣的事兒。永城市疾控中心說,其實小新的妻子小葉在很久以前就已經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并且有備案。令小新想不通的是,婚檢時小葉已經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病毒,為什么醫院當時不把這個結果告知自己,導致悲劇無法挽回。
當事疾控中心工作人員的解釋是“這也是個人隱私,都是保密的”。當事婚檢機構工作人員的解釋是“咱只能告知她本人,至于告知配偶沒有,咱沒有權力告知他,(害怕)因為這雙方婚姻破裂了。”這些理由根本站不住腳。
國務院頒布的《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當事婚檢機構所言隱私保密,可能據此而來。這種做法可謂適用法律錯誤。“公開”一詞,現代漢語的解釋是“不加隱蔽的;面對大家的”。如果婚檢機構將一方感染艾滋病病毒只告知即將登記結婚的另一方,并非不加隱蔽,更非面對大家。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患有艾滋病者,尤其是一方患有艾滋病者,是禁止結婚的。為此,婚檢機構必須告知配偶雙方婚檢的真實結果,該婚檢機構“(害怕)因為這雙方婚姻破裂了”簡直多余。
法律之所以禁止艾滋病患者結婚,目的是防止艾滋病的傳播。當地婚檢機構對健康配偶隱瞞對方感染艾滋病,與法律規定背道而馳,而且漠視健康生命和后代生命,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也與醫者救死扶傷的形象極不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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