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新修訂的《司法解釋工作規定》,要求最高檢制定司法解釋嚴格經過8項程序:立項;調查研究并起草司法解釋意見稿;論證并征求有關方面意見,提出司法解釋審議稿;提交分管副檢察長審查,報請檢察長決定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核稿;簽署發布;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制定司法解釋是法律賦予最高檢的重要職責之一,也是最高檢領導地方各級檢察院依法正確行使檢察權的重要方式。2015年,最高檢單獨或者會同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釋10件、司法解釋性質文件近20件,對于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證司法機關嚴格依法辦案,發揮了重要作用。
規定強調,檢察院在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只能由最高檢作出司法解釋。
規定擴大了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的范圍,規定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可以在互聯網、報紙等媒體上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意見。
此外,規定還建立了司法解釋的評估機制,規定最高檢應當對地方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執行司法解釋和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組織對有關司法解釋的執行情況和施行效果進行評估。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對公布施行的司法解釋適時進行“回訪”和“體檢”,既能夠及時了解掌握司法解釋執行情況和施行效果,推動司法解釋質量的提升,也能夠督促指導各級檢察機關正確適用司法解釋,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范司法行為,有助于定期清理司法解釋。
為了體現接受人大監督的原則,規定專門增加司法解釋工作接受人大監督的條文,充分體現主動接受人大監督的憲法精神和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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