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三天內四輛車被燒毀,是巧合?是自燃?還是有人蓄意而為?警方調查的結果令人大吃一驚:這幾場火均是一個人干的,短短三天內,“玩火少年”放了六場火,他沒有任何動機,就是喝了點小酒后,閑得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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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三天內四輛車被燒
2015年1月18日,一個寒冷的冬夜,小趙下班后像往常一樣,將電動車停放在樓下車棚里,就回家早早躺下休息。可第二天早晨,他哼著小曲回到車棚拿車時發現,自己的電動車只剩下了一個空殼子和一堆灰……
睡個覺的功夫,車怎么變成灰了?其實,一切都是因為當天夜里的一場火。然而,受害者并不只有小趙。
1月19日凌晨4點多,彭某忽然聽到院子里有很大的響聲,起床一看竟然是車棚著火,急忙跑下樓,看到自己的電動車已被燒毀,一輛轎車尾部被燒壞……
1月21日,又是一場大火,燒毀了程某的面包車以及楊某的摩托車,程某當時認為可能是摩托車起火然后燒到了自己的汽車。
另一名受害者沈某,被燒毀的不是車,而是用來放雜物的一個簡易棚子,大火將棚子里面的所有東西都燒掉了……
突如其來的大火,四個人的車被燒。是巧合?是自燃?還是有人蓄意而為?
2015年1月26日,警方經調查,抓獲了犯罪嫌疑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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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三天放了六場火
原來,1月19日,王某點燃了車棚內電動自行車上的擋風布。1月20日,王某將某電影院洗手間里自動販售機上的塑料紙燒了。1月21日,王某點燃了沈某的簡易棚子。凌晨3點多,他點燃了一輛摩托車上的布,后引燃停放在旁邊的程某的面包車。隨后,他還將停放在路邊的貨車尾部防雨布點燃。到了凌晨4點多,他點燃了楊某摩托車前面的擋風布。短短三天內,就放了六場火。
翻開王某的檔案,他居然是個放火“慣犯”:2008年6月,因犯放火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款人民幣兩千元。2013年11月15日,因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4年11月刑滿釋放。
2015年1月26日,王某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刑事拘留。經司法鑒定,王某無精神病,作案時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鼓樓檢方于2015年9月28日向鼓樓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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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放火?酒后無聊
王某多次因放火罪被判刑,理應深知放火會帶來相應的懲罰,他到底為什么還要多次放火呢?在庭審過程中,王某的解釋令人無語。
公訴人:為什么放火?
王某:喝酒之后沒有意識。
公訴人:你怎么知道自己在什么地方放火?
王某:辦案單位問我是不是,我印象中在這個地方放火。
公訴人:之前有過放火的前科,為什么還要放火?
王某:沒有任何動機,喝酒之后就放火了。
審判長:你曾經因為放火罪被判過刑,你也知道放火罪是有危害的,是違法的,為什么還要做?
王某:當時在工廠上班,閑得無聊。就喝酒了,喝酒后看到車上有防風布就點了。用打火機點的。
鼓樓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故意放火燒毀他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應予依法懲處。據此,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七年。
法官點評
王某尚年輕,本可以好好生活,可是卻沒能調整好自己的情緒。法律能夠在外在約束人的行為,當人觸犯了它才去制裁,而內在的約束才能真正規范人的行為,如果他能夠從內心約束好自己,不去做缺德害人等不好的事情,也就不會造成如此多財產損失的后果。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放火罪屬危險犯,不要求造成嚴重的實際后果,只需行為存在危險性即可構成本罪,最高可判無期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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