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不過是幫朋友移了下車,前后距離不足10米,未曾想不僅就此被吊銷駕照和禁駕而失去生活來源,而且還因觸犯刑法被追究。日前,經筆者所在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處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入刑4年多來,公眾普遍對酒后駕駛問題有了基本的認識和了解,但醉駕案件仍然時有發生。據統計,2014年以來,筆者所在檢察院共辦理危險駕駛案7件7人,其中6件6人屬“醉駕”案件;辦理的36件36人交通肇事案件中,因酒駕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案件有5件5人。即便如此,如同上述案件中的陳某及其朋友乃至其他部分駕駛人員,在案發當初依然認識不到其行為的嚴重性和刑事違法性。
分析近年來“醉駕”案件成因,認識不足是一方面,思想上的故意或放任也不在少數,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罰較輕,一些人也不以為然。鑒于此,對于上述原本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陳某案,公訴人不僅建議法庭開庭審理,還在發表公訴意見時,重點就有關醉酒駕車類危險駕駛的幾大常見認識誤區,比如現實中酒量大的人沒醉而駕車、保健品致體內酒精超標、未在公路上行駛等問題,一一作出說明,答疑解惑。
春節期間,酒駕醉駕作為一種較為普遍的交通違法現象,不管是駕駛人還是相關執法部門都務必引起高度重視。對一些觸碰法律底線構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必須始保持高壓態勢、進行嚴厲打擊、形成長效機制。就駕駛人自身而言,要提高遵守交通法規意識,時刻保持警惕,在保證他人人身安全的同時確保自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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