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不文明行為,根據不文明程度也有層次之分,法律后果也須分級對待。即使乘客被列入不文明記錄,不意味著一定要對其拒載
2月1日起,中航協發布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辦法(試行)》開始生效,民航旅客的不文明行為將被記錄在案。與此同時,國內5大航空公司在當日聯合發布《關于共同營造文明乘機大環境的聯合聲明》,表示將合力對不文明旅客采取限制措施。
雖然目前各航空公司對于不文明旅客究竟采取何種限制措施還未明確,但這很容易讓公眾將之與一些航空公司在實踐中實施的限制特定人員乘坐航班的“黑名單”制度聯系在一起。不少航空公司都曾建立過“黑名單”,用以約束和限制他們眼中的“問題旅客”,乃至拒載。
事實上,在《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生效之前,航空“黑名單”制度在我國缺少法律依據,航空法未賦予航空公司設立“黑名單”拒載旅客的權力。相反,合同法第289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航空公司作為服務普通旅客的運輸企業,屬于公共運輸承運人,自然不能拒絕乘客合理的運輸要求。
為了鼓勵人們文明出行,約束不文明行為,《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辦法(試行)》將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界定為“因擾亂航空運輸秩序且已危及航空安全,造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民航規章應予以處罰的行為”。同時規定,“中國航協定期將從民航局獲取不文明行為旅客信息,記錄信息保存期限為一年至兩年”。
須指出,從法律文本的角度,納入不良記錄并不意味能夠對相關旅客采取限制措施,更不意味著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服務。國際民航組織《防止對民用航空非法干擾行為的保安手冊》規定:“必須授權經營人拒絕運輸被認為對航空器存在潛在威脅的人。登上或進入航空器前拒絕接受篩查的任何人必須被拒絕登機。”
可見,即便是不文明行為,根據不文明程度也有層次之分,法律后果也須分級對待。即使乘客被列入不文明記錄,不意味著一定要對其拒載。比如在歐美等國,航空公司對存在高風險的人不是絕對拒載,而是在上飛機前對其進行更為嚴格的安檢。
實際上,《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解決了民航不文明記錄做出主體、范圍、程序等問題,但對于列入記錄的法律后果尚未明確規定。這一方面,容易讓相關制度形同虛設,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一些航空公司對于不文明旅客施以法外之罰。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民航不文明記錄制度,從立法層面上分層次賦予法律后果,才能真正起到對不文明行為依法規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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