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輸血27年后患丙肝訴醫院
兒童醫院稱丙肝潛伏期僅為8周一審法院駁回起訴
27年前,男子官某剛出生不久就因吐奶、發燒曾在北京兒童醫院就診。醫院為治療對其進行了輸血。去年官某在術前體檢化驗時,查出患有丙肝。因認為自己平日沒有其他傳染途徑,丙肝系出生后在醫院輸血所致,官某將北京兒童醫院訴至法院,索賠治療費用10萬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法院認定醫院不存在醫療過錯,駁回了官某起訴。
原告:查出丙肝訴醫院
原告官某訴稱,1988年10月11日,其出生后不久因病在北京兒童醫院治療,其間輸血250毫升,此后再未輸血治療。去年4月,他在301醫院術前化驗時,查出患有丙肝,因原告平日生活再無其他傳染途徑,丙肝應系當年輸血所致。
官某認為,丙肝損害后果嚴重,治愈率低,是醫院給自己帶來了嚴重的經濟負擔,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治療費10萬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醫院:患丙肝無關輸血
庭審中,兒童醫院辯稱原告因吐奶、發熱前來就診,在1988年10月12日入院治療,診斷為嘔吐待查、胃扭轉、食管氣管瘺、感染性肺炎、敗血癥等。因官某嘔吐、發熱、拒奶、脫水、大便潛血陽性,如不予血漿便會有生命危險,后兒童醫院于1988年10月13日、17日與20日對官某進行輸血,目的是為了支持及補充凝血因子。
兒童醫院表示,原告輸血距今已27年,早已超過絕對訴訟時效的訴訟請求。“原告曾自稱上大學后每年體檢正常,沒有丙肝,是去年4月才查出患有丙肝,有醫學常識的人都知道丙肝潛伏期是8周左右,原告所患丙肝不可能是在我院輸血后潛伏27年才發病。”
此外,兒童醫院還表示1988年我國尚無丙肝流行,直到1989年世界范圍內開始認識丙肝這種病,直到1993年起國內才增加對丙肝的檢測。故此,兒童醫院請求法院根據案件客觀情況,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一審駁回原告訴求
法院認為,衛生部發布《血站基本標準》的通知說明,1993年7月1日起,血站采血時才增加丙型肝炎抗體檢測,原告輸血時間為1988年10月,該期間采血時并不要求檢測丙型肝炎病毒抗體。如果原告確實因輸血致丙型肝炎,根據當年的診療常規,也不是被告醫院可預見并可預防的。
此外,合議庭認為醫院適當給一定血漿營養支持是必要的,對于原告出現的癥狀也有治療效果。綜合醫院其他治療措施來看,合議庭認為醫院對原告入院診斷正確,治療方案選擇恰當,不存在醫療過錯。
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不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故此,法院一審駁回了官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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