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儋州那大城區的71歲老人李某賢在一家老爸茶樓玩紙牌時,突然發病。店主遂將其抬到樓下,放在室外,任由風吹雨淋。老人死亡后,其家人以店主未盡保障義務為由,要求店主賠償。一審法院判令被告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41243.70元。
2014年12月8日,李某賢來到那大紅旗街某老爸茶樓玩紙牌。當天下午4點左右,李大賢突然出現頭暈等身體不適癥狀。一同玩牌的吳老師便幫忙給李某賢的家人打電話告知,同時撥打120求救。
李某賢的大兒子李某明接到電話后,立即和母親趕過去,發現父親癱倒在一樓地面,全身被雨水淋濕。他立即給父親喂藥,但父親已失去知覺。他和母親將父親送到附近的診所,但診所未予接診。經隨后趕到的120醫護人員診斷,李某賢已沒有生命跡象。
從接到電話到趕到現場,時間很短,為什么父親不在茶樓等候,而癱倒在一樓地面?有人告訴李某賢的家人,是經營茶樓的林某玲(男)害怕李某賢死在茶樓里,便把李某賢抬離茶樓,放在巷口里的。
了解事發經過,老人的家人很生氣,認為當天氣溫較低,又下著雨,林某玲卻將老人抬到外面任由風吹雨淋,因此對老人的死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經多次找對方索賠未果后。李某賢的家人一紙訴狀將林某玲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對方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26.29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李某賢在被告經營的茶店內出現身體不適后,被告有義務給予適當的救助,并等待醫護人員到現場救助,但其匆忙將李某賢轉移到溫度較低且下著雨的室外,未盡到義務,其應對李某賢的死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結合本案的情況,李某賢的死亡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的原因,故應確定被告承擔20%的賠償責任為宜。
2015年11月14日,一審法院據此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共計41243.70元。
原告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省二中院。目前,省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官表示,由于雙方爭議較大,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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