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i id="0yokw"></li>
    <fieldset id="0yokw"><source id="0yokw"></source></fieldset>
    <tfoot id="0yokw"></tfoot>
  • · 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 海南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
    首頁   |  觀點PK  |  海口建言  |  評論  |  名人堂  |  社會長焦  |  椰風視點
    新聞搜索:
      廣告熱線:0898-66835635
     您當前的位置 : 草根酷評>評論>
    警察辦錯案究責行政司法應并重
    警察辦錯案究責行政司法應并重
    來源: 京華時報 作者: 時間:2016-03-03 14:45

      遏制錯案的多發,強化公安機關系統內的行政責任,固然必要,而司法究責的常態化,更是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

      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3月1日施行。與修訂前相比,新規明確,執法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責任;如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偽造證據、通風報信、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等情形,將被從重追究。

      媒體關注警察執法過錯“終身究責”與“從重追究”,對應的現實是錯案責任追究很難啟動,“嚴厲”追究的個案實不多見。最高法院2月29日發布的《中國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書披露,2013年至2015年,最高法監督指導各級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重大刑事冤假錯案23起。這其中,就有轟動全國的內蒙古呼格案、浙江張氏叔侄案、河南李懷亮案等。

      當然,公安部新規的“從重追究”,并非指向刑事責任的從重。作為行政部門,公安部并無司法解釋權,更不能通過內部規程來修改刑法的相關內容。這里的“從重追究”顯然是指,公安內部問責機制上的“從重”。從性質上看,“警察執法過錯責任”僅僅指向行政責任。

      作為一個部門規章,“規定”在第二十二條也明確,“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應當查處而未查處的,應當責成下級公安機關查處;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查處”。這表明,在對警察執法過錯的責任追究上,當事單位擁有最大的話語權,上級公安機關可選擇性地介入也以“必要”為前提。

      這些制度設計,作為公安機關的自我約束,是必要的,但它與外界對警察權監督的期待還有一定空間。每次有轟動性錯案曝光,輿論高呼“究責”,主要訴求不僅在行政責任、黨紀責任,還有司法責任。行政責任只在行政系統內生效,如“警告”“嚴重警告”“通報批評”“降級”等。公安機關依其職權,是無法啟動司法究責的。在偵查權限上,那是檢察機關的職能。在定罪量刑上,那是審判機關的職能。遏制錯案的多發,強化公安機關系統內的行政責任,固然必要,而司法究責的常態化,更是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

    ?

    ?

    相關鏈接:

    G20聯合聲明警告如英國脫歐 將引全球經濟震蕩
    女婿慶祝買車擺21桌酒席 村支書未勸阻遭黨內警告
    選舉臨近因凡蒂諾警告FIFA 現不改革待何時?

    ?

    (編輯:吳茜)

    網友回帖

           m.yinhu3.com AllRights Reserved      
    海口網版權所有 未經書面許可不得復制或轉載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46120210010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 0898—66822333
    舉報郵箱:jb66822333@163.com
    瓊ICP備2023008284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