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有四種意識
領導干部在同民營企業家交往中,要達到“親”和“清”的標準,關鍵要有四種意識。一是法治意識。領導干部要有法治意識,在法律框架內處理政商關系,將政府和企業的關系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要充分認識到權力的邊界,不能以權謀私,干預正常的市場進行;要在法律所賦予的角色和權限中,展開與商人的交往,實現過去的具有明顯人格化特征的政商關系向非人格化特征的新型政商關系的轉變。二是道德意識。領導干部要有道德底線,心中要有敬畏。2013年3月8日,總書記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江蘇代表團審議時指出,“要像出家人天天念阿彌陀佛一樣,天天念我們是人民的勤務員,你手中的權力來自人民,伸手必被捉。”領導干部要充分意識到權力是姓公,而不是姓私,要自我克制,以強大的理想信念和道德修養抵御“心中之魔”。只有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才是合格的勤務員。三是服務意識。各級政府和領導干部要樹立服務理念,轉變政府職能,創新服務手段方法,改進工作作風,公平公正地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服務。四是“取舍”意識。何為“取舍”意識?就是總書記常講的“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當干部就不要想發財,想發財就不要當干部”。環境塑造人。在與商人的交往人,領導干部難免不受到他們的影響,特別是財富帶給領導干部的“刺激”,甚至會產生心理不平衡。上世紀80年代末,時任福建省寧德地委書記的習近平在柘榮縣考察時告誡官員,“不要看到經商發財而感到悵然若失”。領導干部要懂得這樣的取舍,要有正確的心態,要堅決杜絕“既想當官又想發財”的想法、“利用手中權力謀取私利”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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