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3日電(記者鄒偉、陳菲)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出臺了《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首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各級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有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等六種情形的,將嚴肅追究責任直至免職。
“當前公共安全事件易發多發,維護公共安全任務繁重,必須充分發揮黨委領導作用和政府主導作用,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要高度重視、親力親為,推動形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齊抓共管工作格局。”中央綜治辦有關負責人說。
規定通過建立完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促進各級黨委、政府和各部門以及有關方面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作為重要民生工作抓緊抓好,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和“一把手”工程,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保障。
根據規定,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所列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相關工作措施落實不力,基層基礎工作薄弱,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發生特別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評價不合格、不達標的;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治安重點地區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問題等,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現反彈的;各級黨委和政府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認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項。
規定同時明確,對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央綜治辦有關負責人強調,要緊緊抓住“關鍵少數”,強化擔當意識,落實領導責任,綜合運用評估、督導、考核、激勵、懲誡等手段,形成正確導向,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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