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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多可休7個月,讓產假更有彈性
    最多可休7個月,讓產假更有彈性
    來源: 京華時報 作者: 時間:2016-03-27 18:15

      經單位同意,可以增加產假1至3個月,這種制度設計具有彈性和張力,未必像一些人想象的那么糟糕,起碼預留了女職工和單位協商的空間。

      昨天,北京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根據修正案,“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同意,女職工最多可以休7個月產假。

      觀察修正案,其中不乏亮點。比如,再婚夫妻婚后未共同生育的,不論婚前有幾個娃兒都可再生一個,但人們還是把目光更多聚焦在產假上。產假最多可休7個月,對產婦來說,還有比這更幸福的事嗎?可是,且慢樂觀,按照條例,這得首先經過所在單位同意。而在資強勞弱的不對稱博弈中,有多少企業女職工會去申請多休假,即便申請又有多少人能如愿以償?這是一些女職工的現實憂慮。

      這種憂慮不無道理。很多時候,女職工的權利很脆弱,權益也很難保障。比如在一些單位,女職工休完產假回去上班,會被邊緣化。媒體曾有報道,有的新媽媽上班后,發現辦公室已被調到廁所對面,甚至有的女員工在懷孕期間便開始不受待見,處在這樣的環境,又怎能奢望產后多休假?應該說,并非所有的單位都不近人情,拿勞動法規不當回事,但畢竟有無良企業或經營困難的企業存在,這種擔憂也就會一直存在。

      從本質上講,休產假,與其說是產婦的福利,不如說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與以往相比,如今最多可休7個月產假,體現了政策對產婦和嬰兒的呵護,對女職工合法權利的守衛,這種看得見的進步,值得推廣。

      那么,女職工的擔憂怎么化解呢?其實,經單位同意,可以增加產假1至3個月,這種制度設計具有彈性和張力,未必像一些人想象的那么糟糕,起碼預留了女職工和單位協商的空間。正如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劉振剛所稱,生育假制度應當在維護產婦和嬰兒身心健康與保障女職工就業平等權之間,尋求適當平衡。在不過度增加單位負擔的前提下,給予用人單位和女職工靈活安排的空間。在當前,不少企業面臨生存壓力,既尊重女職工的產假權,也兼顧企業的現實困難,更能體現立法智慧。

      參照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產假其實可以更長一些。比如在英國,產婦可以享有12個月產假。在德國,嬰兒的父親和母親有12個月帶薪假期。他山之石,未必可以攻玉,但提供了一種思路。

      而從長遠看,單純延長產假并不是唯一出路,更合理的產假制度還應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現有基礎上延長丈夫的陪產假;二是休產假期間的補貼或獎金由政府發放,而不是由單位承擔。回到北京的規定,在立法時兼顧多方利益,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這樣的法規就更能深入人心,也更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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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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