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記者從市食藥監局獲悉,新修訂的《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即日起實施,此次修訂將舉報獎勵的范圍擴大,門檻降低,舉報線索的認定手續也更加簡化。其中,修訂辦法中特別體現了鼓勵“行業內舉報”。(5月19日《京華時報》)
對于違法犯罪舉報通常都是獲得重大線索的重要來源,在食品安全領域自然也不例外。
因此,修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辦法,提高獎勵標準,特別是鼓勵“行業內部”舉報,增強舉報的精準性,提高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的可靠性,很有必要,并且獎金具有一定的誘惑力,會提高“行業內部”人員的積極性,特別是那些生產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更容易暴露在監管的視線之內。
不過,“行業內舉報”也帶有或然性,畢竟所舉報的違法行為與舉報者沒有直接的利益沖突,沒有人愿意去得罪人,甚至一些員工基于勞動就業的壓力,不愿意冒風險。實踐證明,大部分違法犯罪的舉報,都存在著利益的沖突或者舉報雙方的私人恩怨,往往是“禍起蕭墻”,內部“反水”。正因為如此,“行業內舉報”可以鼓勵,但不能抱以過高的期望。
尤其重要的是,食品藥品安全的執法監管是綜合的體系,舉報是執法監管的補充,需要但別依賴,畢竟是被動監管的舉措。不告不理、不查不究終究不是食品藥品安全執法監管的本義,近些年許多食品、藥品安全事件,都反映出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缺少主動性、有效性,發現不了問題線索,甚至不愿意發現問題、查處問題。
舉報首先是獲得食品藥品安全違法信息的方式,但它并非不可替代。相反,食品藥品歸根到底是商品,是要流入市場面對消費者的,監管一方面通過嚴格控制流通環節,另一方面健全安全標準、加大監測和檢測力度,事實上不難發現問題,并通過問題順藤摸瓜查處背后的違法行為。
舉措其次是震懾食品藥品違法犯罪的制衡機制,以正義的名義懲治邪惡,但它也不是最有效的制約手段,畢竟敢于舉報只是極少數。最有效的辦法,是讓每個消費者都能成為食品藥品違法的制衡力量,健全食品安全維權制度。比如,食品藥品不符合強制標準,有毒、有害,影響身體健康,消費者可以向生產者和銷售者索取高額的賠償,這無異讓每個消費者都成了舉報者,而且“以權益的名義”遠比“以正義的名義”更理直氣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