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紹興5月24日電 (見習記者章天啟 通訊員陳鎮南)24日,記者從浙江紹興市人民檢察院獲悉,由該院立案偵查并提起公訴的原中共寧波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洪嘉祥(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日前作出一審判決,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受賄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洪嘉祥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洪嘉祥,1960年生,曾任慈溪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慈溪市市委書記、寧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寧波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2014年12月2日,浙江省紀委對洪嘉祥立案調查并采取“雙規”措施,2014年12月29日,省紀委將該案移送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日紹興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洪嘉祥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2015年1月10日對其依法逮捕,2015年9月2日提起公訴,2015年11月24日該案一審在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洪嘉祥利用擔任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慈溪市委書記、寧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項目推進、土地性質變更、規劃方案審批及企業生產經營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后多次以投資入股獲取預分紅或分紅、高價售房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834.5萬元。法院認為,被告人洪嘉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案發后,被告人洪嘉祥坦白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又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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