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質疑之后才進行解釋說明,只是一種事后通報,可“地震車”作為一種公共產品,特別是疊加了“高價”和“爭議”這樣的關鍵詞,所需要的遠遠不只是事后通報,而要有充滿善意的事前說明。
瑞典原裝沃爾沃車身、4套通信系統、自帶發電系統——近日,河南省地震局采購了一輛“超級地震車”。這輛車468萬元的報價以及實用性,引發網友質疑。河南省地震局應急救援處處長余軍生介紹,“超級地震車”目前只購置了一輛,剛通過驗收,如果華北地區發生里氏六級以上地震,可隨時投入使用。而相較于國際上的同類產品,468萬元的報價并不算高。(《新京報》5月30日)
對“地震車”的質疑,主要有兩點:是否實惠和是否實用。如果買回來沒什么作用,或者沒什么大用,只是作為擺設,那么再便宜也不能采購;如果買回來有一定用處,但價格太高,性價比不合適且遠遠超出市場常價,自然也不可取。當然,這些質疑是否成立,有待于專業人士的判斷和比較。同樣值得關心的問題是:如此巨額采購,為何在成為既定事實后才被公眾知曉?
出現質疑之后才進行解釋說明,只是一種事后通報,可“地震車”作為一種公共產品,特別是疊加了“高價”和“爭議”這樣的關鍵詞,所需要的就不只是事后通報,而要有充滿善意的事前說明。這里折射了當前政府采購的一些爭議環節。現在,集中采購已經成為一種慣例和規范,透明采購也已經深入人心。這種透明運作,應該是從事前到事后的全過程透明,而不僅是事后透明。拿一些高價采購來說,更應該做到事前向公眾說明,征詢對公眾對該項采購的意見。這就好比請示和告示的區別,解釋說明放在前面叫做“請示”,解釋說明放在后面叫“告示”,政府采購需要的顯然是向公眾的一種“請示”。如果不聲不響,造成既定事實,質疑自然難免。像“地震車”這樣的采購,如果采購前公示,作好解釋,征詢意見,在買不買問題上尊重公眾的話語權,何至于有現在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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