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張蕾)上午,在朝陽法院南磨房法庭開庭審理了一起因為拆遷指標姐姐告妹妹的案件。姐姐要求確認當初妹妹無償將拆遷指標轉讓給她,兩人簽署的《購房指標轉讓協議》合法有效。
上午,原告代理人念完起訴書后,輪到被告代理人發表答辯意見。被告代理人嘴里只吐出兩個字“同意”,正盯著電腦檢查書記員記錄的主審法官猛的抬起頭,回過神兒后問被告:“既然沒有糾紛,那你們來打什么官司?”
被告代理人解釋說,2013年,經法院判決妹妹劉某已經離婚,目前正在與前夫進行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因案件需要,要先確認《購房指標轉讓協議》的效力。
據原告代理人講,早在1990年被告劉某就已和愛人分居。2009年11月,劉某因其承租的位于豐臺區葦子坑某院的單位自管公房拆遷,獲得40萬左右的拆遷款以及政府定向安置房的購房指標一個。安置房位于豐臺成壽寺附近,面積近85平方米,購房價格58.5萬余元。但由于當時劉某沒有工作,也沒有錢,負擔不起房屋差價。于是姐妹倆商量后約定,妹妹劉某將購房指標無償轉讓給姐姐劉女士,雙方簽訂了《購房指標轉讓協議》,同時約定購房及裝修的所有費用均由姐姐劉女士承擔,妹妹須配合辦理相關購房手續。協議中還約定,房屋產權證書辦理完畢后,妹妹應無條件配合姐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將相關房產變更至姐姐名下,過戶費用由姐姐承擔。
原告律師說,由于妹妹常年一個人,也沒有工作,購房指標無償轉給姐姐后,也是基于將來由姐姐照顧妹妹的承諾。2013年4月,新房入住后,姐姐夫妻倆和妹妹共同居住在此房中。目前,房產證還沒有發下來。
記者了解到,2013年,妹妹到法院起訴離婚,當時由于聯絡不上妹妹的丈夫劉先生,法院采取了公告送達,最終缺席判決二人離婚。去年,劉先生得知消息后,將妹妹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財產。
已是妹妹前夫的劉先生全程旁聽了庭審,但由于只是案外人身份,庭審中沒有發言的機會。庭后,法官對劉先生進行了談話,并正式追加他為本案的第三人。劉先生認為,案件涉及的拆遷安置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劉某與姐姐劉女士簽訂的轉讓協議他完全不知情,因此這種擅自轉讓應屬無效。J009
庭外追訪
政策房指標能轉讓嗎?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很多年前,高院內部有一個類似會議紀要形式的文件,明確政策房是不能借名買賣的。但之后多年,司法實踐的判例中已有所改變。目前,法院在這類案件中把握的方向是,但凡買了之后將來可以正常上市交易的政策房,法院通常不會干涉其借名買賣的合同效力,如這種拆遷安置房。
但像2008年之后的經濟適用房轉讓一般認定無效。至于兩限房如何把握,因目前訴訟較少,尚不明確。但本案中,因涉及夫妻財產分割,在處置上將更為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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