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防城港6月2日電(李敏軍 林芳羽余樊)廣西防城港市港口區法院2日披露,該院日前依法對防城港市城投公司原董事長黃志民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志民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389.96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百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以來,被告人黃志民利用其擔任城投公司董事長職務之便,將防城港市興港大道玉羅嶺至倒水坳短道路改造工程第二、第三標段,以及綜合樓等工程項目發包給工程承包商羅遠贊承建,并先后5次收受羅遠贊賄賂款共計330萬元。
2009年以來,被告人黃志民將防城港市中心區環路工程南北大道A標、市職教中心場地平整土石方工程等工程項目發包給工程承包商劉忠東承建,并在相關工程項目過程中對其給予關照,于2010年春節期間收受劉忠東賄賂款50萬元。
2009年以來,被告人黃志民將防城港市中心區“三橫三縱”路網工程3號路、4號路1標段等工程項目發包給廣西華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并于2010年春節期間先后2次收受該公司經理龍其偉賄賂款共計9.98萬元。黃志民將上述收受的錢款用于購置房產等個人消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志民身為國有獨資企業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黃志民收受他人賄賂389.9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雖然被告人黃志民親屬代退出贓款人民幣20萬元,但由于其拒不退出其余大部分贓款,因此法院不予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另外,被告人黃志民退出的贓款2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于未退出的非法所得369.96萬元,依法繼續追繳,其中偵查機關依法查封其名下房屋一套、其女兒名下房屋一套,依法予以拍賣,折抵為黃志民非法所得款,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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