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人社部就《企業年金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規定征求意見稿下調了企業年金繳費的上限,由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調整為“8%”,將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之和的上限由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調整為“12%”;對企業繳費的分配差距做了限定,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作出不超過5倍的規定。
■新規
年金繳費上限下調至8%
《規定》征求意見稿下調了企業年金繳費的上限。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將企業繳費上限由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
一”調整為“8%”,將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之和的上限由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調整為“12%”,并明確具體繳費比例由企業和職工協商確定。據介紹,這樣調整,主要考慮是和職業年金辦法的籌資規模大體一致,同時給予企業自主空間。
對國企個人繳費設規定
《規定》征求意見稿對企業繳費的分配差距做了限定。征求意見稿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合理確定本單位當期繳費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最高額與平均額的差距,并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作出不超過5倍的規定。據了解,如此規定主要考慮是,企業內部由于崗位不同、責任不同、貢獻不同,企業繳費分配存在一定的區別是合理的。但是,又需要同時引導企業合理控制,防止拉大收入分配差距。
年金個人賬戶歸屬存變
《規定》征求意見稿中,有兩處出現兩個版本,其一是對企業年金的定義上,其中方案一規定為“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并明確“建立企業年金,應當按照本規定執行”;方案二規定為“指國家制定政策、企業自主建
立、市場化運營管理、政府行政監管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并明確“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企業年金,應當按照本規定執行”。兩相對比,方案二更詳細。
這種出現兩種方案的情況,在《規定》征求意見稿第四章“個人賬戶管理”第十七條又出現了一次。其中,方案一規定:“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方案二則在這段話之后增加了這樣一句話:“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全部歸屬于職工個人。”
■觀點
觀點1
分配差距調整后更加公平
企業年金專家、中央財經大學商學院教授楊長漢認為,有關部門準備進行這次調整,與原規定一些標準高于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標準,以及企業之間和企業內部收入分配差距相對偏大等問題有關。由于企業繳費是企業年金的絕對主體,這次將企業繳費上限由8.33%降至8%實際上影響并不大。調整的最重要意義其實在于修改后,企業年金與職業年金辦法的籌資標準就可以大體一致了。同時,調整后企業與社會、企業內部和企業之間都相對更加公平了。應該說,上述調整還是有著正向意義的。
觀點2
年金領取更多元化市場化
此前《企業年金試行辦法》曾規定,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對此楊長漢表示,企業年金本就并非普惠式的社保制度,而是一項基于自愿原則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對于有關部門準備取消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代之為更單一的必須分次領取的方式,楊長漢認為這并非一個最佳選項。
他分析,企業年金的領取制度發展方向應該是更加多元化和市場化。這方面有關部門應該更多借助市場化機構的力量,應該不斷開發出更加靈活多樣的領取待遇方式,這樣才能多樣化地實現個人要求,進而促進職工與單位建立企業年金,并產生為其持續繳費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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