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李兵在陜西省鎮巴縣某小區購買住房一套,合同約定2015年2月交房。2015年3月,因未按時交房,購房戶推舉部分代表到當地政府進行溝通維權。主動加入到代表中的李兵,在未到住建局登記備案的情況下,自行成立業主委員會并任主任,打著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旗號,多次短信威脅、恐嚇小區物業管理人員,強行搬走小區物業公司辦公室電腦等物品,攆走物業工作人員,更換物業辦公室門鎖,意圖接管物業管理。后又更換小區供水管理系統、拆卸小區電表,致使小區已入住業主用水用電出現嚴重混亂,引起業主強烈不滿,遂到公安機關報案。2015年12月25日,鎮巴縣檢察院對其提起公訴。2016年3月9日,該案開庭審理,張媛媛出庭支持公訴。
庭審中,李兵堅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我認為檢察機關對我提起公訴是錯誤的。我沒有犯罪,我是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所做的一切都是為小區業主辦事,為大家維權。”
張媛媛出示了鎮巴縣住建局的回復,“《物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且根據《陜西省物業管理區域首次業主大會規則》的規定,首次業主大會成立30日內,應將經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名單、主業大會審議通過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向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書面公告。根據縣住建局的回復,你自行成立業主委員會以來,未到住建部門進行登記備案,也沒在小區內公告,這不符合法律程序。”
“沒去住建局備案是因為我不知道要去備案,但我的行為是以業委會主任的身份代表業主實施的。你們說我犯了罪,那所有的業主不都成罪犯了?”
“除你之外的業主代表在發現你并未替大家辦事時,就已經在小區院內出具通知,宣布撤銷業主委員會,但你仍然打著業委會主任的旗號擾亂小區物業管理,對此你又作何解釋?”
“我這么做是因為開發商不按時給我們交房,是維權。”
“開發商沒有按時交房,你可以通過合法途徑進行維權。你發短信威脅小區物業管理人員,強行更換物業辦公室門鎖,攆走物業工作人員,這是嚴重違法的!”
“我沒有為自己謀取私利,其他業主的生活秩序也沒有受到影響,我是想給大家更好的物業管理。”
“你強行接管小區物業管理,造成小區物業管理混亂;更換供水管理系統,導致小區用水混亂;在小區通電前拆卸電表,致使小區通電時間延遲一個多月。你還能說你沒有影響業主的正常生活嗎?”
“反正我的出發點是好的,我沒想違法犯罪。我以前也從來沒干過違法亂紀的事,不信你們可以去查。”
張媛媛覺得此時是對其進行正確引導的最好時機,“李兵,你的犯罪事實我們都已全部查清,所有證據形成的證據鎖鏈完全能夠證實你的行為觸犯了尋釁滋事罪。你的認罪態度、當庭表現都會對你的量刑產生影響,這一點希望你考慮清楚。”
李兵沉默了幾分鐘,后承認了自己在為小區業主維權的過程中,見物業管理有利可圖,便意圖以維權為借口強行接替小區已有的物業管理,于是采取上述各種非法手段擾亂物業公司管理的所有犯罪事實,并請求司法機關對其從輕處罰。
“李兵為接管小區物業管理,多次無事生非,恐嚇他人,并強行霸占物業公司辦公室、更換物業供水管理系統、拆卸小區電表,其行為嚴重影響了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正常工作、經營秩序,并造成小區業主用電、用水困難,嚴重影響了業主的生活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3月9日,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李兵管制一年。
公訴人簡介
張媛媛,1986年生,自2011年參加工作以來,多次被評為“先進個人”,2013年至2015年連續三年被評為“優秀公務員”,2016年獲“漢中市十佳公訴人”稱號。
?
?
相關鏈接:
小區業委會選舉業主要當場驗票 部門:違反程序?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