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解讀
中國傳媒大學教授、文法學部副部長 王四新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定義了APP、APP提供者、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三個概念,明確了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主體,提出了APP提供者的六項義務,及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的四項管理責任。《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對網民反映的一系列突出問題提出了針對性措施,能夠有效促進移動互聯網規范、健康、有序發展。
(一)“邊發展邊立法”填補立法短板
中國解決互聯網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并非從剛開始就有了一攬子解決方案,或進行頂層設計式的立法,是通過漸進式的途徑而逐步解決。這就從總體上決定了中國的互聯網立法,只能采取“邊發展邊立法”的模式。
《規定》出臺之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出臺的三個“十條”,即“微信十條”、“賬號十條”和“約談十條”,以及剛剛公布的《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都是這種立法模式的例證,其好處是符合互聯網發展的規律,針對性強,瞄準一個或一類問題提供解決方案。方案多了,就可以為系統式的立法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二)“抓牛鼻”細化平臺責任
如何找準網絡治理的重心?如何抓住互聯網立法的關鍵?有一個基本的思路,便是將規范和調整的重點放在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身上,瞄準平臺責任,來實現立法目的和意圖。《規定》將重點放在了對APP提供者的事前資質審核、事中管理要求、事后投訴舉報,并構建綜合、嚴格的管理體系。
在事前監管方面,《規定》要求通過APP提供者,應當具備法律法規所要求的相關資質,從事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的,還應當在業務上線運營3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在事中管理方面,《規定》要求APP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信息安全保護和內容審核管理機制等,常態化、規范化落實信息管理責任。
在事后監督方面,《規定》要求APP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三)“豐兩翼”確保信息安全
互聯網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后,比發展可能更重要的,至少不亞于發展的,是人們對互聯網安全的需要。而互聯網安全,又可以分為“兩翼”,一個是平臺安全,一個是人的安全,或與人相關的數據信息安全。
《規定》的條文所調整的APP安全以及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的安全,是平臺安全,當然也事關人的安全,或用戶個人數據信息安全。平臺安全意味著服務提供商要有更多的投入,意味著報備提供者不能過度開發和使用用戶在使用其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數據信息。并不是每一個平臺服務提供者都愿意通過增加投入的方式來確保平臺安全和用戶個人數據安全,并不是每個服務提供商都愿意在犧牲經濟利益的情況下,追求社會利益、公共利益和用戶和利益,尤其是在二者發生沖突的時候。
在這種情況下,作為承擔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政府,就需要通過立法和司法等方式,規范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之間的關系,確保用戶個人數據信息不被非法使用。
總之,《規定》的出臺和實施,將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的規范化,對廣大移動互聯網用戶合法權益的保護起到積極的作用,也會督促APP提供者和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積極履行企業主體責任,采取切實措施提供更優質、更安全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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