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曾于2014年和2015年報道了征地未公告也未補償終審政府敗訴一事,如今再起風波。村民林方光向檢察機關抗訴成功再補4.4畝達到7.8畝,但是拿不到應有的補償,每畝成材的景觀樹補償4522元。海南老城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認為,他們是根據省政府相關補償標準執行,不存在補償標準降低。
村民:向檢察機關抗訴成功再補4.4畝
澄邁縣老城鎮美且村村民林方光說,2012年到2014年期間,澄邁老城管委會、澄邁縣國土資源局和他所在的美且村民小組三方簽訂的多份《征地協議》,可青苗補償標準依據不是省政府的最新標準,不依法、依規給予補償,他經過1年多找管委會交涉,希望能依法合理協商解決問題,均無果。無奈,他于2014年1月10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涉案面積32.2畝。2014年6月25日,法院判定3.4畝勝訴,剩下28.8畝均不給予補償。他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于2014年7月25日上訴到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判。他不服法院判決,于2015年2月,特向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受理后,及時委派專人多次找林方光了解情況并于2015年11月5日組織召開了三方聽證會(省檢察院、澄邁縣授權代表、我方參加)。認真聽取林方光的訴求并希望澄邁縣代表能夠協商解決,也均無果。于是,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于2016年2月3日以瓊檢民(行)監【2015】46000000016號檢察建議向澄邁縣人民政府提出檢察建議。在原一、二審法院判決林方光勝訴的3.4畝的基礎上又增加了4.4畝,合計是7.8畝,并要求澄邁縣政府依法根據省政府【2009】41號文件標準對7.8畝青苗賠償進行處理。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要求澄邁縣政府對所征7.8畝土地依法、依規予以補償,但澄邁縣政府嚴重違反海南省征地補償標準,故意壓低補償標準,克扣補償,繼續違法行政。”林方光說,海南老城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于2016年6月23日突然下發通知,合計補償35635元,約每畝只按4522元給予補償。根本不執行檢察院建議的依據(瓊府【2009】41號文件標準給予補償,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管委會:按照省政府標準和地區標準進行補償
針對林方光提出的每畝只補償4522元是否合理,海南老城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相關負責人王鵬昨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們是按照海南省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瓊府【2009】41號)補償標準和本地區同類青苗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如果林方光還不明白補償標準可以自己上網查看,他手上也沒有當年省政府的補償標準。同時,他建立林方光找相關領導反映情況,他只是代表管委會向林方光發布通知書的聯系人,至于雙方如何補償的問題找相關領導反映。
在記者采訪當中,王鵬總是以自己剛到管委會或剛接手林方光的補償的事情為由,不是很了解當年征地實際情況。同時,他也提出林方光當年在種植方式上存在異議,認為林方光種的樹太多了,不符合常理,所以雙方的補償結果一直沒有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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