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信醫院給死者家屬開具的“院前死亡證明”,寫錯死者的年齡。受訪者供圖
華信醫院開具的救治胡勇時的收費票據。受訪者供圖
7月19日中午,朝陽區酒仙橋附近某公司一男員工忽然在衛生間暈倒,被同事送往醫院后搶救,最終被醫院診斷為猝死。但醫院、社區均稱無法為其出具死亡證明,死者陳尸太平間一個星期不能火化。患者家屬以及華信醫院方面表示,朝陽警方已介入此事。
事發
男子衛生間暈倒 送醫后宣告猝死
死者同事孫女士介紹,死者胡勇(化名)32歲,未婚,河北保定人。7月19日中午,胡勇在公司衛生間里忽然暈倒,被保潔人員發現。“發現的時候他已經昏迷,但心跳、脈搏還在。”孫女士說,由于救護車20分鐘后才能到,最后同事開車把他送到了附近的華信醫院。
孫女士稱,胡勇在被送進急診室后,醫生說病人生命危險,讓通知家屬。約50分鐘后,醫生宣布胡勇死亡。“醫生說是猝死,死者的家屬下午兩三點趕到了醫院,警方來人排除了自殺和他殺,家屬也同意不做尸檢,警方就走了。”
死者的哥哥向記者表示,當時院方一名王姓醫生說可以給開死亡證明,但因為家屬來得匆忙,沒有帶戶口簿。7月22日,家屬拿戶口簿再次到醫院開死亡證明時,醫院卻不給開了。
院方
認定院前死亡 且死因不詳
華信醫院出具的一份胡勇入院時的病例顯示,胡勇在7月19日12時被同事送至華信醫院急診科,經急診醫生查體確認該人已無生命跡象。到達醫院時距同事發現他的時候已過了30至40分鐘。
經醫生查體,呼之不應。口唇及顏面青紫,未觸及大動脈波動,無心音,無自主呼吸,雙側瞳孔散大達邊緣,對光反射消失。立即予以心電監護,顯示心率為0,直線,無血壓,立即予心肺復蘇,經口氣管插管接呼吸機輔助呼吸,建立靜脈通路,仍無生命跡象。醫生與其同事確認胡勇到院前已死亡。
醫院稱,在其同事的強烈要求下,本著“只要有一絲希望,就要盡100%的努力”搶救患者的原則,予以繼續搶救及硫酸氫鈉、氯化鉀、多巴胺等藥物及電除顫等措施施救,持續搶救近30分鐘仍無生命跡象,于12時52分確認搶救無效后放棄施救。13時因患者死因不詳,院方報警并通知其公司所在轄區派出所。
昨晚,華信醫院外宣部門負責人針對此事回應稱,胡勇在到達醫院時已失去生命體征,雖經醫院急診科實施搶救措施仍不能恢復,搶救病歷的結果顯示為猝死。院方在不了解其猝死原因的前提下,不能為其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書。
■ 律師說法
“由華信醫院開死亡證明”
北京尚梓律師事務所江華律師認為,胡勇的死亡屬于死于醫療衛生單位的情形,同事將其從公司送往醫院,經過了搶救,且警方來人排除了自殺和他殺,家屬同意不做尸檢也表明家屬認可其死亡原因系猝死,故死亡醫學證明應當由華信醫院開具。
《國家衛生計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確人口死亡醫學證明是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說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醫學證明。《死亡證》簽發單位為負責救治或正常死亡調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只有未經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證明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照現行規定及程序辦理。
(周佳琪)
■ 焦點
死亡證明該誰來開?
若認定院前死亡,應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開
昨日下午,記者致電北京市衛計委服務熱線進行咨詢。一名工作人員稱,如果醫院實施了搶救后死亡,應該是救治醫院開;如果是在送醫之前死亡的,應由死亡時所在片區的派出所、社區醫院、救治醫院人員同時在場的情況下,對死者的死因進行認定,無異議后,由社區醫院開具死亡證明。
該工作人員表示,如果華信醫院有證據證明胡勇是入院前死亡,死亡證明應由社區醫院——酒仙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開具。
孫女士說,上周五她與死者家屬再次到華信醫院協商,之后院方出具了一份院前死亡證明。該證明顯示,“患者7月19日12:00就診華信醫院急診科,就診時患者無生命體征:頸動脈搏動消失,心音消失,自主呼吸停止,雙側瞳孔散大固定,考慮院前死亡”。
然而,酒仙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這則證明并不認可。該中心保健科的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其負責開具死亡證明只有三種情況:一是家中死亡的;二是在養老機構死亡的;三是在轄區內其他場所死亡的。
該工作人員稱,胡勇已經過華信醫院搶救,并不屬于第三種情況。而且院前死亡證明中只是說“考慮院前死亡”,和“完全認定院前死亡”是兩個概念。“考慮到胡勇的情況比較特殊,我們會向朝陽區疾控中心匯報后再做處理”。
胡勇的哥哥對記者說,由于死亡證明遲遲辦不下來,只能走尸檢這一步。
死者家屬以及華信醫院方面表示,朝陽警方介入此事,做完尸檢后由朝陽警方為家屬處理相關事宜。(記者周佳琪 實習生龔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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