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東方市男子邢某,與同伙去三家鎮某村養雞場欲偷雞回家過年,誰知偷雞不成反被活捉,被激起民憤的村民持棍毆打致死。8月15日,記者獲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東方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持棍打死偷雞賊的村民周某、符某甲、符某乙有期徒刑6年5個月至10年。
2014年12月27日23時許,邢某與同伙駕車至三家鎮某村周某的養雞場實施盜竊。周某發現有人進入養雞場后,回村里找人幫忙抓小偷,恰逢一村民家辦入宅喜宴,周某遂召集在場人員幫忙,符某乙、符某甲等眾多村民跟隨前去雞場。周某安排村民分兩路進行包抄,邢某同伙聞訊后駕車逃跑,周某、符某乙及部分村民前去追趕,符某甲與部分村民則進入養雞場內尋找。符某甲發現了躲在野菠蘿叢中的邢某后踢了兩腳,并喊來其他村民;周某、符某乙追車未果返回養雞場內。接著,周某、符某乙、符某甲等人持木棍對邢某實施毆打,致邢某受傷。周某見邢某傷重遂打電話報警,派出所民警到現場后撥打急救電話,邢某被送往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邢某系頭部被擊打造成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符某甲、符某乙等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1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符某甲、符某乙在致邢某死亡過程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鑒于死者對本案的發生具有過錯,且周某、符某甲、符某乙在庭審中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的調解協議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周某、符某甲、符某乙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請求法院改判無罪。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周某、符某甲、符某乙發現邢某的盜竊行為后,持棍毆打邢某致死,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判認定周某、符某甲、符某乙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三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海南二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海南二中院審理該案的主審法官表示,公民的人身權利神圣不可侵犯,即便是小偷,其人身權益也不能任意侵犯,為泄憤打死小偷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法官提示,以暴制暴不可取,為此坐牢賠錢不值當,正確的處理方法是將小偷及時扭送至當地公安機關,由公權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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