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7日發布通知,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繼續享受房產稅、印花稅、增值稅等多項稅收優惠政策。
通知指出,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通知中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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