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國理政·新思想新實踐·名家談法】
作者:王利明(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
法治是指依法治理,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其在形式上要求具備“依法辦事”的制度安排及相關的運行機制,在實現途徑上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但法治還有另外一層含義,即法治是一種依法治理的良好社會治理狀態。古人說,“法者,治之端也。”這里所說的“治”是指天下大治。法治應當是一種社會治理的目標,即建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社會和諧有序,人民生活幸福。
人物素描:郭紅松
實踐中,人們往往從工具和方式層面來理解法治,時常忽略了法治的目的價值。例如,有的地方黨政官員將法治簡單地等同于一種普通的社會治理工具,主要用于保障經濟發展。需要的時候就講法治,不需要的時候就拋之腦后。實踐中的野蠻拆遷、暴力執法、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問題,都與上述觀念有關。這種做法顯然只是把法治作為一種社會治理的手段和工具,而沒有深刻認識到法治本身是社會發展的目標和價值追求。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表明“法治國家”已經被確立為國家建設的目標,而不只是一種工具。法治內在包含著國家和社會和諧穩定、治理有序、長治久安的含義。法治建設對于國家和社會而言,是一種具有基礎性意義的制度安排。人類歷史經驗表明,依法治國是人類社會進入現代文明的重要標志,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體現。我們黨要實現長期執政,國家要實現長治久安,就必須厲行法治。
從改革開放之初提出“小康社會”到黨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這一過程,深刻地表明了我們黨對民主法治建設認識的深化。如果將“小康社會”僅理解為社會經濟層面上的現代化,那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就不僅指物質上的豐富、經濟上的富裕,而且還包含社會治理井然有序、社會環境安定和睦、權利自由受到保障、社會正義充分實現等內涵,而這種目標顯然是法治的目標。也就是說,法治并不只是實現小康的手段,其本身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這一偉大目標的應有之義。
法治內在包含著人類追求公平正義的訴求。實現公平正義,立法要公平地配置人們的權利義務關系,規范人們的行為,對公權予以規范和監督,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進行充分保障,對遭受侵害的權利給予充分救濟。執法和司法要以公平正義為基本的理念。“無私謂之公,無偏謂之正。”要使人民群眾從每一個司法裁判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法治真正的精髓在于追求正義的實現。因此,要建立一個正義的社會,法治就是當然的追求目標。
我們說法治是目的,因為只有將目標確定了,才有行動的指南和方向,才能夠為了這個目標而努力前行。如果把法治簡單地視為一種實現其他社會發展目標的工具,法治建設可能會趨向于追逐短期目標,社會發展也就迷失了前進方向。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方針,并將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法治建設的總目標。這就從國家建設的角度重申了法治的目的性,從根本上否定了法律工具主義。我們應當樹立法治具有目的性的觀念,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懈努力。
《光明日報》( 2016年09月05日?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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